第58届联合国大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专家指出,这将对我国反腐败斗争产生积极影响。我们应加强对追逃、追赃机制的研究,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腐败犯罪。
曾作为中国法律专家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的陈正云博士指出,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境外,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
一大障碍。《公约》在坚持有关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同时,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作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必将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并对这类资产的追回、处置和返还的依据、条件、程序、方式等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公约》规定了两种追回机制,即直接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前者是指当一缔约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措施处置时,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予以追回;后者是指当一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没收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后,再返还给另一缔约国。
陈正云认为,境外追赃机制将从心理上给携款潜逃、转移赃款的腐败分子以极大的打击。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也将竹篮打水一场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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