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最早由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在其新开的二板市场中正式引入。这是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般处在发展初期,发育尚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其所面临的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等风险因素要比主板上市企业大,因此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出发制订了保荐人制度。香港证交所1999年开办创业板市场时也仿效伦交所的做法,在发行环节实行保荐人制度。实践表明,保荐人制度在促进上市企业完善业务结构、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一些主板市场为了加强中介机构作用,也在探索引入保荐人的作用。今年5月底,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咨询文件,建议在主板和创业板实行统一的上市保荐人制,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保荐人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与上市保荐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以及保荐业务应包含的工作内容和应遵循的工作程序等。保荐人的保荐责任可分为公司上市保荐责任、证券交易保荐责任和信息披露保荐责任三大类型(见表二)。
公司上市保荐业务是投资银行的证券承销业务在创业板中的拓展,增加了“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发布保荐声明或报告”和“保证董事理解其责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项业务。保荐业务尽职调查与主承销商在证券承销前期所做的尽职调查是非常相似,但其侧重点是不太相同的。保荐人所做的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履行保荐责任,其调查内容主要是以审查保荐对象的行为是否违规,为履行保荐责任提供依据;而主承销商所做的尽职调查主要为发行人上市准备有关文件并推荐其上市,同时也为主承销商自己提供免责的依据。在实际运作中,创业板市场中的主承销商往往同时兼任保荐人。
证券交易保荐责任主要存在于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创业板市场中,如德国新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没有建立保荐人制度,这主要是由于多元做市商制度的存在,做市商一般都积极协助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及其他筹资活动的准备工作,定期出版分析公司发展前景和财务状况的研究报告,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促进公司股票的买卖。做市商虽然没有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明确的责任,但却要为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这就促使做市商要求公司规范经营。这样,做市商就间接起到了保荐人制度的作用。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1月06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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