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意味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工作进入倒计时。这是李曙光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观点。
李曙光认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在法律建设上则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宪法层次,即制度性、原则性的法律;二是程序性法律;三是操作性细则。
李曙光透露,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企业兼并条例》、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他认为,不论是产权界定条例,还是企业兼并条例,都应分类制定,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民营企业产权界定、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兼并民营企业等等,都应按照不同情况有更细致的规定。
李曙光指出,建设现代产权制度是改革进行到现在的一个必然选择,只有产权清晰,国退民进战略才能顺利实施,国企改制才能名实相符,民企发展才能得到实质性突破。他认为,当下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与产权不清有关。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紧制定产权界定、产权保护、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
李曙光认为,产权明晰应涵盖三个领域,一是国有企业,二是民营企业,三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隶属于国家国资委的191家大型国企在产权界定上相对更容易一些,但这些庞大集团下设有众多的子公司、直接参股公司、间接参股公司等,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隶属地方国资委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又相对复杂一些。更复杂的是民营企业产权的界定,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历程,民营企业的类型繁多,集体民营、国有民营、私有民营,还有相当一批戴着“红帽子”的公司,它们的产权关系错综模糊,涉及到地方政府、企业员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等。在法律上如何对他们做清晰的产权界定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最后,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也势在必行,它数量庞大,并且还未被触及过。其实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的相当一部分已在企业化运行,它们的资产所属不明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体制改革,这是我国下一步改革必然要碰的“硬石头”,对它们的产权界定也将是我国法律界必须直面的。(6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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