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3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告,就公司的关联公司浙江耀江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耀江开发”)以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68号房产偿还公司在为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海
南省金盘支行借款164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中对该行承担的债务8,377,760元一事进行了说明。(详见2003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日前,公司接到耀江开发发来的《债权转移通知书》,耀江开发将其因代为公司偿还债务而形成的对公司的债权8,377,760元转移至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集团”),今后由耀江集团向公司结算清收。
对于公司为国泰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金盘支行借款164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中承担的8,377,760元赔偿责任,公司已就赔偿责任按规定在上年度及本年度计提该项负债。公司正就上述事项,向主债务人国泰集团进行追索,目前已减少部分赔偿责任。公司管理层预计,该事项的处理不会对公司2003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备查文件:浙江耀江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转移通知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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