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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状告教育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邹建锋

  教育部两度当被告

  尽管内心一百个不情愿,11月3日下午,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官员王大泉还是作为教育部部长周济的代理人坐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今年已经当了两回被告了。”王大泉在休庭后苦笑着对记者说。

  巧合的是,两次诉讼的原告都是周济曾经担任校长的华中科技大学的教师,而诉讼的请求都是因为不服教育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2003年4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系副教授邹柳娟因为对未被学校评为教授不服而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月17日,教育部决定终止行政复议。邹柳娟对此表示不服,于9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法官在庭审中指出中国实行的不是判例法制度,但是被告方似乎还是胸有成竹,因为此前华中科技大学另一名教师王晓华因为未能从讲师晋升为副教授,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终止而把教育部告上了法庭。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因教师职务聘任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宣告了王晓华的败诉。不久前,王晓华一案已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方在答辩中强调正是在王晓华案一审判决后才作出对邹柳娟行政复议申请的终止决定的。

  争论的焦点

  邹柳娟起诉状的措辞时时流露出激愤:“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职务资格的评审权力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后授予的,属于授权性行政行为。而如何评审、评定职务资格应是一项极其严肃而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职称的评审、评定中严重地挟杂了行政、权力、关系、帮派等不良因素,更有甚者,妥协、交易、拉关系等幕后行为,被国家教育部直接授权的高等院校要管;各省、自治区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管;国家教育部更要管。”

  “‘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的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学校内部的正常管理活动’这一论调是错误的!国家教育部对其本身直接管辖、领导的高等院校,对下面提出的职务资格评审问题上的重要案例,国家教育部的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复议,纠正错误。”

  教育部提交的行政答辩中称:“教师申诉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因此,原告提起教师申诉的法定受理机关是华中科技大学所在地的湖北省教育厅。现在湖北省教育厅也正在处理当中。”

  “因此,教育部坚持认为,原告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做出终止审理的决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为依据;对原告提出的教师申诉未作书面答复,并没有不当之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1970年3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的邹柳娟,1986年进入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系任教——严格意义上说,她现在已不能被称之为“执教”,因为自从2000年4月7日起,她就被停课,理由是有学生反映她的课“听不懂”,从此就再也没有登上讲台。目前邹每月只能领到1000余元的工资,而与她同级别的同事们的月收入一般能达到4000元。

  “本来是打算请律师的,但是我实在是没钱了。北京律师最便宜的也要收3000元。”11月3日休庭后,邹柳娟向记者解释了没有请律师的原因。

  “2000年停课不久,我的正教授职称评定就被顶着不办,2001年,在评定职称之前,学校虽然受理了我的职称评定的申诉材料,但仍以2000年4月7日被停课,2000年年终考核没有通过等原因而未评上。”

  为了争取时间早日评上正教授,邹柳娟于2000年4月、6月、7月、8月多次进行了申诉和专题报告。她提供的材料显示,有很多人的认同她的正教授资格。尽管如此,邹柳娟的职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证明,我的职称评定不是真正按工作、业务实绩去评,而是根据校领导心中的标准和框框硬压扣住的。”

  在当地进行正规程度申诉无果后,邹柳娟找到了最高教育部门——教育部,进行再次申诉,2003年6月17日,她收到了教育部的《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在此期间,她得知同校教师王晓华因为类似原因状告教育部,于是9月8日她也将教育部推上了被告席。

  “从2000年5月23日和2001年8月28日华中科技大学的教师资格评聘结束以来,显然,本人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校范围内和国家教育部那里均无法得到解决,才走到这一步的,只好诉之于法律。否则,本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保护。”邹柳娟对记者说。

  “从系领导开始,一直到教育部部长,都被邹老师‘告’遍了。”王大泉在休庭后说。

  到底该谁管

  在王晓华败诉后不久,邹柳娟即因为类似的原因将教育部再度推上被告席,这不能不让人想起一个成语:前赴后继。

  而事实上邹柳娟即便胜诉,离她真正的目标——要求评上教授职称还很远。因为王大泉在休庭时坦承:教育部不可能具体到为一个教师评职称。

  6月17日,教育部行给邹柳娟出具的《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称:“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被申请人华中科技大学是经国家批准具有评定教授职务资格的高等学校,有权在教育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数范围内对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该行为属于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范畴。”

  “因此,被申请人华中科技大学评定邹柳娟不符合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邹柳娟对被申请人华中科技大学内部管理行为不服,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对此,王晓华案件的代理律师——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祥平指出,这两个诉讼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王晓华一案的败诉意味着,现在对职称诉讼的审判只是在进行程序性的审理,还没有进入实体的审理。“如果进入了实体审理,这样的官司原告一定会赢。”但现在的关键是,职称评定是否属于行政性行为,还没有突破,当然更谈不上进入实体审理。

  李祥平进一步分析道,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性条款为,“国家教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

  “既然有这样的条款,就是行政规章规定的典型的授权性行政行为,而不能作为高校的自主权。也许以后法律会有新的规定,根据现有的趋势而言,高校的职称评定最终可能会纳入自主性范畴,但至少是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出台,因此,只能根据旧的法规条款,没有改变规则之前,不能有新的特例。教育部就不能以高校自主权为由进行推托。”李祥平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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