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商场背景音乐著作权案开打
商场协会各执一词
商海观潮
【本报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让顾客在音乐陪伴下愉快购物,是商场营造良好购物环境的重要手段,不过,商场在使用别人音乐时要注意自己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表示,他们对国内外协会会员的1400多万首歌曲享有管理权,而长安商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背景音乐却没有经其许可,也没有支付费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三部主任李颖说,“词曲作者通过合同把他的权利转让给我们,我们协会拥有这些权利之后,就代表词曲作者向这些音乐使用者收费。商场的背景音乐是音乐的一种使用方式,它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权。”
对于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诉讼,长安商场也有自己的看法。长安商场营销部吴小姐认为,“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场也不是我们一家,不过他们提出后我们就不用这些音乐了。”
当记者再次赶到长安商场时,商场内果然已经听不到悦耳的音乐声了。其实,没有为背景音乐付费的企业远远不止长安商场一家,他们对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有权收费一直存有异议。
北京某百货公司策划营销部工作人员表示,“好像付费这一块数额还挺大的,像我们这个商场一年得4万多块钱,我们得卖40万或者400万才能把这个纯利赚出来,所以它收费是否合理,它的依据是什么,这一块可能都还没弄清楚。”
据了解,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是一种国际惯例。2000年9月,我国有关部门批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从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合同及名单看,目前已有包括家乐福、麦当劳以及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等在内的1000多家企业与他们签订了背景音乐付费使用协议。
受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认为,音乐著作人维权的范围将越来越大,一些以前被人忽略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不过,音乐侵权案的审理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著作权拥有单位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确定侵权证据,并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二是法院审理时,难以确定侵权人使用的频率和次数,所以在判定赔偿金额时缺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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