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军 摄 基层法院争辩“十六条” 陕西逃废债协议无奈搁浅
本报记者 傅航
西安报道
推动《十六条协议》诞生的是陕西省1500起金融胜诉未执行案件,以及30亿元胜诉未执行标的。《十六条协议》为保证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提出了很多措施,但在讨论是否实施时却遭到了基层法院代表的反驳。
10月20日上午,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培训大楼门口,突然增加的十多辆悬挂法院系统标志的车辆,尤为显眼。
此时此刻,楼内的会议室里早已炸开了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省银行同业协会联席召开的“金融胜诉未执行案件情况沟通会”正紧张地进行。与会者包括陕西省内11个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以及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信社、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5家金融机构陕西分支机构之分管行长和主要部门负责人。
沟通会的焦点,是讨论是否执行省高院与省银行同业协会共同草拟的《加强金融胜诉案件执行工作的十六条协议》(征求意见稿,简称《十六条协议》)。
“我们既无经验也没有教训,银行与法院签署协议来加强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在全国是破天荒头一回。”陕西省银行同业协会秘书长沈旺来说。
“十六条”缘由
“《十六条协议》基本上都是我们起草的。”沈旺来说,而推动《十六条协议》诞生的则是陕西省1500起金融胜诉未执行案件,以及30亿元胜诉未执行标的。
沈旺来介绍,陕西各家金融机构面临程度不一的金融胜诉案件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同时银行又向法院缴纳了巨额诉讼费和执行费。
根据陕西省银行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如今,工行陕西省分行的涉诉案件257件、标的14亿元、诉讼费1400万元;建行陕西省分行涉诉案件106件,标的1.9亿元;交行西安市分行共有涉诉标的5.2亿元,诉讼费850万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涉诉案件84个,标的6.1亿元。
“胜诉案件不能有效执行已经严重影响了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如果仅以银行单方面力量与法院沟通,难度很大,而银行同业协会则可以代表陕西15个银行金融机构与法院谈判。”沈旺来称,这正是他们当初起草《十六条协议》的主要动因。
“我们把大量金融胜诉案件未执行情况向省高院反映后,建议高院能否双方形成加强胜诉案件执行的协议,然后我们草拟了《十六条协议》交给省高院执行局,省高院姿态很高,对《协议》基本上没有做改动。”沈旺来说。
《十六条协议》为保证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提出了很多措施,包括省高院执行局与银行同业协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络机制,高层每半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各中院与银行业二级分支机构及各基层法院和基层行,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话沟通。此外,《十六条协议》甚至还就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案费用的交纳方式等提出了细化的建议。
“《十六条协议》的措辞都尽量委婉,但由于条款对法院设有诸多限制,肯定会遭到基层法院代表的反对。”为了保证《十六条协议》能顺利获得通过并实施,在与各法院执行庭负责人召开“沟通会”之前,沈旺来还专门到部分银行做动员。“开会前一天晚上,我还鼓励部分银行代表,在沟通会上大胆发言,不要有顾虑。”沈旺来说。
“十六条”之辩
20日举行的沟通会上,银行与地区法院的代表相继发言,对逃废债执行工作的成果与困难做了汇报。随后,各地区代表分组讨论,对《十六条协议》提意见。
沈旺来的担心不幸言中。仅在西安小组的讨论会上,西安市中院执行庭某负责人就对《十六条协议》彻头彻尾做了一番批驳。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法院的执法过程中,银行的角色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或是债权人,或是协助人,个别状态下,还可能成为法院的被执行者。由于金融机构身份的不确定性和法院执行案件的绝对性,因此,他首先提出质疑,法院与金融机构之间能否形成协议?“我认为不可能形成协议。只有在平等情况下,才能形成协议,不平等就没有协议可言。他说。
紧接着,该负责人指着第2条问:“不良资产难以收回,如果确因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拖延,怎么处理法院都不为过。但当被执行人员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时候,是不是受理此案的法院有过错?”
而对第3条有关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他说:“这是金融机构的义务,写进去反而形成权力概念。”
针对第9条,保证金账户上现金属于质押担保的,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直接归还贷款。他认为:“法院依法已经查封的财产,银行直接收回质押款是有问题的。既然写成条款,文字应该严谨,不能出现歧义。”
第2、第4、第5以及第6条中涉及法院收费和评估机构选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中院执行庭无法答复。“比如案件的立案诉讼费和执行费的收取,归立案庭管辖,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归司法鉴定中心,执行部门无法答复。”
另外,某区法院负责人则认为,第4条和第5条在某些具体个案中可以考虑,但作为普遍性原则并不适用。“第5条中每件收费不超过1000元,最高法对此有规定,仅对极个别情况,如社会的贫困人群,显然金融机构不在此列。”
法院代表“炮轰”《十六条协议》后,银行代表并无针锋相对的发言,会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银行逐一回应
省银行同业协会秘书长沈旺来当时没有在现场,但他事后表示,并不认同法院代表的意见。
“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对双方职业道德的约束,所以称之为合作协议,无所谓主体是否对等的问题。”沈旺来解释。
遭争议最多的要数第2条。该条要求“在对于案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在执行收回款项中扣除,不再预缴。”某银行人士道出苦衷,经常是法院没要回钱,银行却事先向法院缴纳执行费等一大笔花销,最后法院也不退还。
“制定此条款就是想督促法院执行,法院不同意的原因,是怕断了他们的财路。”该银行人士愤愤地说。
而法院也有自己的难处。据了解,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一年的办公经费基本上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剩余的落实在人头的办公经费,每月仅30元。“30元怎么够出差办案?何况一些偏远地区的法院办公经费更困难。落实第2条根本不现实。”灞桥区法院副院长崔安庆说。
而就第3条提到的,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是否为银行义务之论断,沈旺来认为有失偏颇。根据央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356号文件规定,当银行与法院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提请各自的上级单位协商解决。“所以不能只强调是银行的义务,而忽视银行的权利。”沈旺来说。
对于第6条中关于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权,“说到底是利益关系,哪家找中介机构就对哪家有利。”沈旺来一语道破。
某银行人士透露,个别法院在钱款追回来后,没有即时归还给银行,而是自己放贷谋利息。另外,当抵押物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的时候,存在某些将价格人为抬高的情况,流拍后银行只能低价买回。这些都与评估、拍卖机构由法院内部指定有很大关系。
法院则另有说辞。渭南市中院执行局人士认为,抵押担保物变卖不了,申请人不愿接受抵押物,而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才是造成案件执行停滞的主要原因。
由于基层法院与银行分歧较大,“十六条”暂时未能通过。但省高院与银行同业协会还是以《会议纪要》形式,将沟通会精神下发给各银行与法院。
“《会议纪要》里仅保留了‘十六条’协议中的第4条和第5条,对其他条款的分歧点,纪要里也明确加以陈述。”陕西银行同业协会一人士透露。《十六条协议》概要
法院执行局(庭)在受理案件3~6个月未实现任何债权,或者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执行申请人(债权银行)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在对于案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在执行收回款项中扣除,不再预缴。
银行机构和法院都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要求。法院应当依法积极执行金融案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银行机构的债权。
银行机构为追索债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诉讼保全的,可以不用缴纳保证金,只需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
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胜诉案件,因申请人(债权银行)内部账务处理(呆帐核销)原因申请债权凭证或者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不超过1000元。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评估机构可由申请执行人(债权银行)自主选择。
对于各类保证金账户,法院应在执行时,充分考虑银行的合法权利。保证金帐户上现金属于质押担保的,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直接归还贷款。对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