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宁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有关金融改革部分的论述的鲜明特点值得关注。
首先,在论及金融改革时,在顺序上将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放在首位,而将完善金融监
管体制放在了最后。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有关金融监管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被监管者(金融机构)的改革谁先谁后的问题一直有争议。有人主张先改金融机构,认为如果金融机构不改好,微观基础不行,监管体制怎么改也无济于事,仅依靠加强监管只能事倍功半。也有人说,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如果政府部门自己不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不改革,金融机构就永远也改不好。
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道理。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金融改革能否真正启动,主要取决于监管者的改革是否到位,取决于金融监管体制能否理顺;而金融改革能否成功,则主要取决于被监管者改革是否到位,取决于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能否完善。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曾经“一统天下”,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银行业务三职能于一身。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和银行监管等职能相继从央行剥离出来。如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基本定型。因此,今后中国金融改革的重心将放在被监管者即金融机构的改革上。而金融监管部门的任务则主要是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同中央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目前名义上是财政部)之间的协调合作。
其次,《决定》在谈及金融机构改革时,明确使用了“金融企业”的概念,并将其放在了首要和突出的位置,给人的印象极其深刻。
众所周知,国有银行最初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时被称为“专业银行”,后来改称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名称几经变化,但实际上有关部门从未将其当作真正的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而一直将其视为行政机关,从人事任免到管理方式与其他行政机关几乎没有什么不同。除国有金融机构外,一些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份制金融机构近年来也有与国有银行“趋同化”的倾向,也“越来越像机关了”。
针对这种现象,此次《决定》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提出要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办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既然是企业,而且是“现代金融企业”,就要按企业、按照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来办,按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再次,《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强调要“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确保我国金融安全运行与提高效率的根本保证。传统观念认为,在金融这种“命脉”行业里,只有国有部门才能确保其安全,但事实并非如此。实践证明,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可能更低、不良资产可能更多、风险也可能更大。而其他规范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或真正的民营金融机构,由于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机制健全、出资人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因而经营效率比较高,服务质量比较好,不良资产也会相对少些,金融风险也相对较小。因此,只有全面、稳步地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中国的金融业才有希望,才更加安全。
我国的银行业,简单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三大块”。目前有关部门提出“抓两头、带中间”的战略,对监管部门来说,从监管责任的角度看,这或许是必要的;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抓中间”,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可能更加重要,更有利于打破目前的困境,更有利于尽快改善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能力。
最后,《决定》提出要“健全金融调控机制”,要“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如前所述,经过四次职能剥离,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如今已成为央行的主要职能。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计委是宏观调控的主角。近年来,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财政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上升。但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最频繁、最灵活、最经常使用的宏观调控手段首先是货币政策,其主要角色一般是中央银行。其他手段大多是起辅助作用,而财政政策往往是在非常时期才加以运用的非常规手段。正因为如此,央行的金融调控才需要加以改进和进一步加强。
此外,《决定》在“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一节中提出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这是一个十分积极、非常明确的信号。应当说,前几年,尽管整个社会资金供给偏紧,但由于存在着推出“二板市场”的预期,因此流向风险投资领域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资金却增加较多。后来,由于“二板市场”突然暂停,所以,尽管近两年整个社会的资金供给大幅增长,但是流向风险投资领域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资金却增加不多,大量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市场,推动了房地产泡沫的膨胀。这或许就是暂停“二板市场”出台所付出的一种代价。
退一步讲,与其让大量资金“浪费”在房地产市场上,推动房地产泡沫膨胀,还不如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科技创新领域,至少还有可能给我们带来扩大就业和技术进步。所以,《决定》对此作专门论述,表明了中央对于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决心。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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