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作为一部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基金法》同我国诸多经济立法一样,仍然过于强调事前的行政监管,而事后法律救济不足。
中国证券市场正在努力建立法律秩序,经历从政策管理到法律规范的变革。如果说,
《证券法》的出台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开端,那么,如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10月28日降生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对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对于曾经完全依靠一个政府监管机构来运作和规范的证券市场来说,法律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得到预期的反应。或者说,相对于法律起草过程中社会上下的热情,这部法律出台之后证券界的反应并不强烈,敏感于阴晴的股市并没有因《基金法》而欢欣鼓舞。出台翌日,沪综指一度大跌20余点,创下了年内的低点,或许是巧合,《证券法》实施当日,股市亦大跌。市场的反应当然并不意味这两部法律有负面的影响,但至少可以说明,法律也许并非如期许的那样令人振奋。这或许是因为我们的市场还不习惯于信任法律,而更寄望于政策。但无论如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使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更为有效、规范,无疑是证券市场的利好。
《基金法》最大的突破之一在于第99条。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对于此前诸多经济立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理念有所改变。它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作为立法的宗旨,并在条文中规定出来,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整个中国立法的进步。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披露,目前《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已进入实质性的阶段,有可能在今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基金法》的立法理念能够影响到《证券法》,或者能够得到更好的延续和体现,修改后的《证券法》将值得证券市场投资者期待。
不过,这一进步难说完美。作为一部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基金法》同我国诸多经济立法一样,仍然过于强调事前的行政监管,而事后法律救济不足。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并非只有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最大数量的还是普通的投资者。尽管第99条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有所强调,但并没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规定,更谈不上集团诉讼之类的突破。如果仍然要依靠行政程序维护利益,法律的强有力作用恐怕就难以体现;放弃发挥法律“事前威吓,事后救济”的用途,也就要支付高额的监管成本去取得并不有效的结果,这一局面似乎并非最佳。在这种格局之下,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作用亦会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这样看来,无论是此前的《证券法》还是《基金法》在力度上都还有所欠缺。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对于证券、金融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法律反应淡漠的一个深层次原因。那就是,这一类法律更多的是冷冰冰的技术性立法,往往更关注证券、金融等等某一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运作规范、终止规则,而在设计规则的时候缺少对在市场中占大多数的普通百姓的权利的关注。本应该体现在每部法律当中的权利保护的精神,在一些经济法律中尚处于被忽略的角落;当人们把太多的注意力放在市场运行的规则上时,“权利”被忽略了。这样一来,这些经济法律似乎成了一套操作图,与普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的关系不太紧密。
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今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目前股市的低迷,一大原因即在于投资者对股市的怀疑。如果投资者尤其是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觉得自己进入股市,不但不一定得到更多的收益,反而可能因为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想要讨回损失也极困难而复杂,那么中小投资者自然不敢大胆进入股市。在这一方面,正在改变中国股市以散户为主的结构的证券投资基金值得期待。在《基金法》确立法律地位之后,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运作将更加规范。但同样重要的是,如何良好规范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让中小投资者放心地投资,让他们相信自己的血汗钱不会白白被不平等地夺走。这是简单的道理,也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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