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证券投资基金法》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五大变化
北京消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顺利颁布,是继《证券法》之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我国基金业及资本市场以及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更加突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更加凸现了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更加强调了基金合同在规范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权责的重要作用,为基金业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
一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任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证券投资基金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该法全文12章103条,每一条的出发点都源于此。
从基金登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舞台起,它就肩负着稳定市场和高额回报投资者的双重期望。出于对基金守法自觉性的良好预期,《暂行办法》在对基金实施业务管制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对风险控制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防范机制,却有明显的缺陷。此次基金法的出台,不再把稳定市场作为基金的首要职能,而把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作为立法的头等要务,无疑使立法的职能得以回归,从而赢得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赞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不仅从文字和条款上对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做出了明文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立法者从理念上就是以此出发,使这一思想贯穿始终,成为一条主线。比如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更加明确,从而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
提升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于基金持有人权利的规定,在全文的第九章,即从第七十条到七十五条。相比较《暂行办法》,不仅篇幅上明显增大,而且更为周详。
主要的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暂行办法》中没能规定此项权利。二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决议的权利。
基金合同重要性凸现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基金合同的重要性,明显得到凸现。其中引入了许多新的事项,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开放式基金赎回的情形、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都要求基金合同作出约定。另外,对于基金合同本身也专列一章(第八章,从第六十五条到六十九条),对其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做出明确规定。
而之前的《暂行办法》中对封闭式基金的有限内容只作出了标准合同式的规定,需要由各基金契约另行约定的事由相对较少。
基金产品创新留出空间
本着发展的眼光,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这是《暂行办法》中所没有的,为我国基金产品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本法作了以下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第五十七条)。同时,限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即基金财产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与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品种(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或者活动的八种情形,以规范基金运作,防止不规范运作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取消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公司的投向中必须是20%投资债市,80%投资股票的局限,为基金公司的发展创新提供很好空间。
行业监管日趋完善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基金行业的起步发展起到了政策性的支持和扶助作用。而今,经过六年的发展,对于相对成熟的行业而言,科学、完善的监管才能够保证基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突出特点之一,如该法第七章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等。而监管部门也明确表示,要依法行政,争取尽快拿出配套措施。
众所周知,法律在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滞后。伴随着我国基金业六年来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立法从《暂行办法》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也走过了一条不断完善与创新的道路。然而,历史的潮流永远在滚滚向前,即使是尚不足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仍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诸多尚待发展完善之处,我们前面的路还很漫长。正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所长朱从玖所讲,《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通过,远远不是结束,而仅仅是开始。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雷玲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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