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柒斤
与朋友兴致勃勃地走进酒店豪华餐厅时,被“最低消费”挡了驾,真让人闹心;购置了降价商品,开不到发票还规定不能退货,多么让人扫兴;协议书里藏机关,买了新房上大当,真让人痛心……消费者大多遭遇过经营行业这样那样的单方面规定。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又该如何去做?
镜头一:托运货物少一件,对方只赔一半钱。前不久,王女士在货运公司托运了5件货物到深圳,货物到站后,深圳客户在清点货物时发现只剩下4件,经多方查找没有找到后,深圳货栈的负责人承认,确实丢失了一件货物。但货运公司却表示,根据公司规定,只能赔偿50%的损失。货运公司负责人还辩解说,如果王女士在托运时,交了运费数额2%的保险费,公司自然会按原价赔偿,正因为王女士没有保险,才要按“行业规定”进行赔偿。王女士则表示,她在该货运公司前后托运货物10多次,在最初几次她曾提出要求保险,但当时此公司没有开展这一业务。她说,不进行保险,就要遵守他们所谓的“行业规定”,这不是“霸王条款”吗?交了托运费,把货物交给货运公司后,货运公司就应该对货物的安全负责,货物丢失了是他们没有尽到责任。
笔者就此事咨询了工商部门的有关人士,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托运公司必须保证托运货物的安全,对于托运中造成的货物损毁和丢失应照价赔偿。除非托运公司能证明货物的丢失是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或者证明委托人对此有直接责任。对于王女士丢失货物一事,托运公司应全额进行赔偿。
镜头二:格式合同一头沉,消费者维权路艰辛。前不久,池州市的冯小姐在电视上看到一则介绍“减肥仪”的广告,称该“减肥仪”登门送货,免费试用,当日见效,如3天不见成效,返还仪器,并为消费者退回押金1380元(减肥仪货款)。于是,冯小姐就通过短信定购了一台。当冯小姐买回家试用3天后,并没有收到电视上所说的“神奇疗效”。第四天她就给厂家打电话要求退货。厂家派人到她家为其当场演示,在演示过程中,厂家工作人员指出了冯小姐在操作方法上的一些“不当”,演示后终于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冯小姐认为,厂家的工作人员使用的皮尺只要在操作上稍作手脚,结果就大不一样,不能作为衡量仪器是否有效的依据。此时厂家的态度却180度大转弯,称在协议书中已表明:消费者因自身不适应仪器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效果不好的,退货前必须由厂家人员为消费者现场操作一次。如未达到标准的当场退货,而厂家为冯小姐演示后已经达到了预先约定的效果,所以不予退货。
消协的同志告诉笔者,《消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等行规、店规内容无效。减肥仪厂家与冯小姐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部分条款有意偏向厂方,明显属于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理应退还冯小姐的全部押金。
“霸王条款”不仅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消费风险,也使市场无序竞争加剧。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要求,一刻也不放松地开展市场的整顿,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