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下称“发行人”或“长江电力”)本次发行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32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方式为:网下向法人投资者(含战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一般法人投
资者)定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下称“市值配售”)相结合。网下配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公告已于2003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首次公开发行A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下称“《市值配售公告》”)仅适用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部分。
3、 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投资者可申购新股数量的计算,分别依据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市值计算依据:2003年10月31日(T-3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和。
5、 本次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宜另行公告。
6、 投资者务请注意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方式、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限制。
7、本公告仅对本次市值配售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简要说明,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请详细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该招股说明书全文可在网站(http:∥www.cypc.com.cn)、中信金融网站(http:∥www.ecitic.com)、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全景网网站(http:∥www.p5w.net)查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03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供投资者参考。
8、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进行申购。
9、 配售简称:“长电配售”;沪市配售代码:“737900”,深市配售代码“00390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长江电力 指
主承销商 指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 指上海证券交易市场
深市 指深圳证券交易市场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者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指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成立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
券投资基金
T日/市值配售申购日 指本次发行中参与向二级市场投资
者定价配售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证
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申购本次发
行的股票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一、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网下向法人投资者(含战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定价配售与网上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相结合。
2、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4.3元/股,发行市盈率为17.99倍(按2003年预测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计算)。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总量为23.26亿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数量暂定为12.793亿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配售、市值配售申购情况利用回拨机制调整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若市值配售认购初步中签率低于1%且低于网下初步配售比例,在不出现市值配售中签率高于网下配售比例的前提下,从网下配售向市值配售回拨不超过2亿股;如网下配售认购不足,而市值配售有超额认购,则将网下配售未获认购股数拨到市值配售;如市值配售认购不足,而网下配售有超额认购,则将市值配售未获认购股数拨到网下配售。
4、申购时间:2003年11月5日(T日)上证所、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5、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6、发行对象:2003年10月31日(T-3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市值配售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根据《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7、配售简称:“长电配售”;沪市配售代码:“737900”,深市配售代码“003900”。
8、配售缴款时间:2003年11月10日(T+3日),即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
当中签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发行方式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部分,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股票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发行时,主承销商将12.793亿股“长江电力”A股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和深交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作为“长江电力”股票的唯一“卖方”,按4.3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4.3元/股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持有沪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用上证所股票账户向上证所申购,持有深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用深交所股票账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依据二级市场投资者于2003年10月31日(T-3日)收盘时持有的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确认有效申购新股数量及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即两交易所有效申购新股数量之和)与有效申购户数,按以下办法进行配售: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市值配售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认购,认购不足部分拨到网下。
2、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市值配售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认购。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市值配售发行量时,由上证所及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号,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
三、申购股数的规定
1、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于2003年10月31日(T-3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账户内登记在册的各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股数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和深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新股;不包括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他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最低数量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市值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以外,每一股票账户可申购股票数量的上限为127.9万股,且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所持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或本公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为超额申购。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视作无效,交易系统将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可以以其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按127.9万股的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持有深市股票账户的只需按其所持股票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以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时无需事先缴纳申购款。
2、配售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申购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应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申购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按上证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持有深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按深交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
五、配号与抽签
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市值配售发行总量,采用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3年11月5日为申购日(T日),持有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配号结果传送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凡申购量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或者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其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未超出部分予以配号。重复申购的只确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
2、公布中签率并摇号抽签
2003年11月6日(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著位置。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中签率。投资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交易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数量取决于回拨机制的执行情况,中签率=最终市值配售中签号个数/配号总数×100%。
根据中签率,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负责组织摇号抽签,直至中签完毕,并于当日将中签号码通过上证所及深交所卫星网络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3年11月7日(T+2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同时各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六、清算与交割
1、2003年11月10日(T+3日),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交易网点在T+3日15:00之前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足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各证券交易网点应于T+3日15:00之前,将中签投资者因认购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部分向上证所及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交所及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
登记公司上海及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认购者缴款情况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2003年11月11日(T+4日),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认购款项在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主承销商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主承销商将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划转的募股资金按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新股股权登记由上证所及深交所系统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由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软盘形式将发行登记结果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七、发行费用
1、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本次市值配售发行的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0.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由主承销商委托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各参加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成交金额,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账户。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2层
邮编:100032
电话:010-58688900
传真:010-58688898
联系人:吴胜亮、李天芝、杨庆华
主承销商: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5层
邮编:100004
联系电话:010-58688580
传真:010-58688500
联系人:方仪、段爱民、杨守海、裴争妍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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