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主审会计要定期轮换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本报讯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
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但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与此同时,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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