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一日电 题:经济透视:认证认可接轨世界外资进入有法可依
中新社记者刘长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自十一月一日始正式实施。这表明,外商在中国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
监督管理将有法可依。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机构除应当符合设立认证机构的一般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以使中国的认证认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中国认证认可工作已由过去单纯对产品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认证人员注册等诸多领域。与此同时,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多重标准、监督不利、有效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认证认可的进一步发展。
鉴于此前中国认证机构良莠不齐、认证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认证认可条例》设立了实行许可证制度,强调认证市场准入,凡设立认证机构都应当经过中国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部门批准,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中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制度,共包括七项,即: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实行自愿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管的制度和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制度。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认证认可条例》同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此为中国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3C认证制度。目前中国已对十九类一百三十二种产品实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人们注意到,《认证认可条例》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资格等。条例规定了罚款最高限额为五十万元。
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指出,《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提高中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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