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两名美国用户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内置的FDC半导体微码有瑕疵,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东芝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拥有或租用相关产品的所有美国用户,都可获得东芝公司提供的和解金,东芝公司因此赔偿10.5亿美元。而对中国用户,东芝公司只在其中国网站上用英文发表了一个声明,表示可以给中国用户提供一个软件,其理由是,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一样。
“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即潜在的损失,制造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北京龙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说,东芝公司与其说是向美国消费者妥协,不如说是向美国法律妥协。在昨天举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0周年研讨会上,法律界人士建议,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应修改《消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进行团体诉讼的权利。
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付出的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与之相比,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对于消费侵权的认定具有更大的说服力。但按现有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无权代表消费者进行起诉,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
事实上,我国已出现同类事件由每一个受害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各地法院分别立案,人民法院对同一或同类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现象。这种现象无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本来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加贫乏。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让消协作为法律主体替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打官司,将提高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真正发挥消协的作用,甚至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昨天还从市消协召开的研讨会上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已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而北京市实施《消法》的“办法”的修订也同样列入了市人大的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