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读这份历经四年讨论、三审过堂的基金法律,我们可以发现其最大的特点是体现了保护投资者、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原则;同时对基金托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立法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将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为了规范证券投
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在立法高度明确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是重中之重。
同时,在最后的罚则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此首尾呼应,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重视。
基金持有人有权表决
我国目前只有契约型基金,而无公司型基金,由于契约型基金引用的是信托原理,因此对于一些诸如基金扩募、更换基金经理人等问题基金,持有人并无表决权,由此形成一个问题:只占有基金极小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控制了基金的所有决策。
此问题在1999年湘证基金问题上暴露的最为明显,该基金在极短时间内要求按1:6.5比例扩募,对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由于当时的法规限制,基金持有人尽管拥有绝大多数基金份额,但却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无权反抗。
而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的权利,如明确规定基金扩募、基金终止、转换基金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开大会
在本法律之前,基金持有人只有被动地参加会议,而《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如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上可自行申请召开持有人大会;另外还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加强基金托管人责任
1997年《基金暂行办法》只是简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却没有具体细则。
而本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如此则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证券咨询公司可以设立基金
中国目前能够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基金公司的只能是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而《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的机构,这意味着证券咨询公司也可以参与发起基金管理公司。
建立了“防火墙”制度
“基金黑幕”及基金后来发生的违规事件,与基金过多地受到大股东的控制有关,因此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须对这种基于控制关系的关联交易进行限制。
本次《基金法》里明确规定基金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图:
过去,基金公司主要脱胎于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存在复杂的关联交易。本报记者 吴伟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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