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金总经理高清海认为基金业需要深层次制度创新
本报讯(记者金烨)要缩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之间的差距,就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成立不久的泰信基金管理公司日前专门组织各地员工通过远程会议系统集中开会学习《基金法》,该公司总经理高清海在学习时提出上述观点。
谈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时,高清海认为持有人大会制度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最高的权力,再一次表明了基金参与各方中投资者的核心地位。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现有条件下仍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要缩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之间的差距,就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
他同时认为,基金法不单纯是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基金法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的同时,已经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这些条款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及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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