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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有企业如何预防合同效力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 00:00 粤港信息日报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违规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或产权而被媒体曝光,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个案时有发生。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作为国有企业的收购人应当持谨慎的法律态度,依法进行收购,避免因为合同效力问题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何勇(高级律师)·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关于出售国有
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国有企业出售主体、审批权限、出售程序及合同生效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在收购实务中,违反规定,就会产生无效收购或者未生效收购的合同风险。

  1出售主体越权,收购合同无效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出售县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据此规定,国有企业的出售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有权审批出售国有企业的部门则是上一级人民政府。也即是除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出售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出售国有企业,否则收购合同无效。收购人订立合同时,应当照此查验有关出售国有企业的批文。

  2损害国家利益,收购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国有企业改制纠纷案的司法解释规定,国有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在收购实务中,双方恶意串通的基本途径就是违反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规定的出售程序。依照程序,出售方(县级或者地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售方案征求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而媒体聚焦的个案则多半是在这两个环节中损害国家利益。收购人应当遵守出售程序,以避免恶意串通的嫌疑,避免收购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经审批的收购合同不生效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第四条第(七)项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国有企业的,出售协议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国有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当确认该国有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出售,如果买卖双方采取协议方式出售的,则出售合同,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收购人如果不是以拍卖、招标方式而是以协议方式收购国有企业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未批准出售合同之前,不必履行合同,避免因为履行未生效合同而产生的收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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