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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该规范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 17:35 中国经营报

  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已经通过了,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有法可依了。但有几个问题仍然是应该加以注意的。

  《基金法》既已通过,有关讨论不是显得有点马后炮了吗?其实并不尽然。一则现实的经济生活永远比法律条例丰富得多,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只能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二是《基金法》所涉及利益与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该法存在许多争
议与盲点。

  《基金法》作为证券投资市场的一份游戏规则,其根本目的是如何推动该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而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动力在哪里?它的内在机制是什么?它就是市场竞争。《基金法》实质就在于如何保证市场竞争,就在于如何保证市场竞争的有效机制的形成。

  无论是对市场准入的规定,还是交易规则的确立,基金上市交易的重新厘定,都比以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有所改进。如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既舍弃其意识形态的重负(如“稳定市场”和“高额回报投资者”),也放宽了组织与个人市场准入的条件;基金上市交易流通的问题,《基金法》将为基金上市流通转让搭了一座制度性的平台,即除了规定由证监会核准、或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上市外,还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基金上市交易的具体细则等。可以说,这些都是促进市场竞争好的方面。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竞争,法律就会成为制约投资者的工具。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价格信息(如利率、股价、汇率),帮助协调金融市场中不同经济当事人之间的分散化决策。但是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个人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不对称的,甚至是扭曲了的。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保证证券投资市场有效运作的关键。但是如何才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呢?

  《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基金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规定了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基金管理人如果就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做出收益保底承诺,都将构成不法行为而面临欺诈诉讼。

  可见,《基金法》把信息披露提高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高度。事实上,信息是金融市场最为基本、最重要的资源,由于信息原生的非对称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永远是比基金持有人掌握更多更丰富关于基金的信息,因此,基金管理人随时都有可能利用其先获得的信息来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证券投资市场最基本的准则之一,而公开原则又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基金管理人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正是公开原则的应尽之责。有效的信息披露机构则是公开原则的具体化。可以说,《基金法》这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制度安排,从而在制度上根本保证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具有平等的获得信息地位。

  在证券投资市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如何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也是《基金法》的基本宗旨,所以《基金法》明确地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首要职责就是为投资者最大利益服务,而不是稳定市场。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投资人利益,《基金法》首先在于明确各方的责权利上。如对基金财产的损失问题,它可能是管理不善,也可能是因为保管欠妥,还可能是由于双方彼此监督不力所致。如果权责不清,也就分不清是基金管理人之责,还是基金托管人之责。这不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导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争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受托之职责。而且,还规定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与制约。同时,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分配、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开放式基金回赎的情形、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都要求基金合同做出约定。并对两者不履行其职责的人并造成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分别对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这种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责权利的清楚明确的规定,必然会促使基金管理人尽到忠实与善良管理的义务,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当然,《基金法》对投资者的利益还表现在提升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上。如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有权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这样,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的业绩评价,不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投票”,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更好得到保护。

  总之,《基金法》比现在所讨论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在此无须赘述,但在保护市场竞争、在保护信息弱势一方、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上,这三个方面为证券投资市场奠定了基础。但《基金法》目前存在有争议与盲点的地方还是不少,如私募基金问题、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问题等。这必然会给《基金法》今后执行带来不少困

  难。

  在法律确定时,这些问题都争论不休,在现实市场中若碰到这些问题更是会不知所云。而且由于基金持有人天生的话语权及市场力的弱势,在碰到这些问题,他们的利益更不容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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