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对正常的经济往来不会构成妨碍。”针对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误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杨处长对记者解释道。
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及反洗钱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今年年初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鉴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复杂性,有专家呼吁我国应
尽快制定《反洗钱法》。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的反洗钱规定更多的是对金融领域内的洗钱行为加以预防。而打击洗钱活动不应仅限于银行业或金融领域,因此需要制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反洗钱法》,从而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由银行业扩大到一切需要的领域。”
《刑法》规定过窄反洗钱罪亟待重新界定
根据2001年第三次修订的《刑法》第191条,我国只把贩毒、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走私犯罪等4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而在2003年6月,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特别行动组则把包括敲诈勒索、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伪造货币在内的20种严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国更是将100多种犯罪行为作为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但是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则把洗钱行为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该规定比《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宽泛得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清洗”来源于洗钱罪所规定的4种上游犯罪以外其他黑钱的行为并不构成洗钱罪,但是可能会构成洗钱行为,对于洗钱行为可能要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因此有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反洗钱法》中应该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以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同国际反洗钱接轨。
反洗钱需各部门通力配合
除此之外,有专家认为,根据国际经验,一国的反洗钱主管机关应拥有查询、冻结可能被清洗财产等准司法权力。因此应制定《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和权力,为全国统一反洗钱工作主管机关的建立和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应该建立反洗钱主管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海关、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打击洗钱活动过程中密切合作的法律机制。
事实上,最迟在去年,人大代表吴树青就曾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反洗钱法〉》。
针对于此,某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一旦《反洗钱法》出台,将会使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由目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包括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特定的非金融行业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同时,关于反洗钱的界定范围也将更为宽泛,相应的罚则也会更具体。
而据记者了解,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单位的账目存在程度不同的管理混乱现象,极可能给犯罪分子洗钱提供可乘之机。但是对于正常的企业资金往来,杨处长认为即使数额巨大也无需担心会受到反洗钱的任何影响,他解释说:“目前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一些监控和备案制度,它不会干扰企业的正常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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