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国际部罗平处长在日前举行的“2003年中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营运机制高层论坛”上说,中央关于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定中的关于“深化金融企业改革”的一小段不到十句话,却有几次提到“资本”二字。这中间透出信息,资本监管将被提高到一个高度,银监会对银行的资本监管也将更加严厉,不可能打任何折扣。
无独有偶。10月2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声明,新资本协议最终稿将推迟至
2004年中期公布。并要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重新审议,其中包括将改变对预期和非预期损失的处理方法。罗平表示,被市场人士称为“中国特色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在业内两次征求意见,预计不久将正式出台,发行次级债的大门将对商业银行大开,银行补充资本金将有法可依。
8%之痛
虽然这已经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但8%的资本充足率一直都是国内许多银行心中之痛。
“招商银行颇受争议的100亿元可转债发行的目的也正是补充资本金。”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赵鲜明说。招行去年4月份上市筹集资金107亿元,资本充足率一度提高到17%,去年底降到12%,目前为10.56%。“每天增加3.5亿元”,在资产负债结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银行总资产的增长必然会导致资本充足率的下降。
招行今年上半年资产总额同比增长近40%,若以此速度发展,招行资本充足率将很快触及8%的警戒线。而按照银监会要求,从2004年起,将对上市公司资本充足率按季考核,必须在所有时点上满足8%的最低要求。眼看危机降临,招行匆忙募资。
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上市的热望,也是因为上市后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好处。但使自己的资本充足率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要上市的最基本条件。所以迄今为止,四大行只能望“市”而兴叹。
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研究部傅虎介绍,与旧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的标准并没改变。
但新资本协议调整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并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被并称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更为深入严格。”罗平说,刘明康主席已经明确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98年的老协议。
“但它提供了一个方向。”中山大学金融系主任陆军表示。一直以来,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数都达不到8%,而银行的风险控制方法也距协议的最低标准很远。因此,目前协议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但如果长期不实行,将影响我国银行参与国际竞争。
据了解,银监会即将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1988年老协议了,许多方面都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新资本协议”。比如将第二支柱(即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的内容(信息披露)包括在内;在计算信用风险时,以经合组织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遭到摒弃,在适当的程度上采用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但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另据了解,银监会正在积极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符合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体系,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四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全面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五级分类制度。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这5家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了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
发债破局
如何补充资本金就成为银行家们共同面临的棘手难题。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涵式增加,就是靠自身积累,比如每年税后利润不派发红利或少派发,以及发展中间业务以补充资本金。但很显然,通过自身实现的利润很难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另一种方式是外延式扩张,也就是从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的方式共有四种:发次级债、增发、配股、可转债。
发行次级债是最为理想的融资模式。从资金来源上,债券资金作为附属资本的一部分,与股本金一样起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作用。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金分为两层,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我国已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标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问题是核心资本多,次级资本少。”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傅虎认为。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融资渠道的稀缺。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要解决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难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我国多年来都存在着重股轻债的观念。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曾撰文指出,债券市场的不发达,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大量的资金涌向有限的股票市场,导致了市盈率畸高,资金的廉价又会造成巨额的资源闲置和浪费。一旦泡沫破裂,股市大幅下跌,反过来还会
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认为机构或企业发债的风险较大,更容易出现偿债困难,导致更大不良后果的观点也是偏颇的。对投资者而言,允许企业发债和允许其发股的风险度是相同的,发行条件的成熟程度也是大体一致的。
“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国家尚没有发行金融债相应的法规条例规范。”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在10月15日股东大会上对质疑“100亿元可转债”的流通股股东解释说。如果“金融债管理办法”出台,招商银行将会申请部分或全部发金融债,前提是要得到绝大部分股东支持。看来招行“100亿元可转债风波”仍有不小的变数。而补充资本金管理办法究竟能不能彻底破解像招商银行这样的融资困局,还有待时间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