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分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放宽本报讯记者30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以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出的新规定。该通知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此次发布的《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新的措施。
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
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通知》允许试点地区的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
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在已经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的基础上,《通知》对境外收购类和境外增资类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所需的审核材料。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通知》要求投资主体应当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规定的有关材料,区分不同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
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通知》要求各外汇分局采用新的统计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有关数据,以便更全面地反映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以外,原批准的10个试点省市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境外投资项目327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3.32亿美元,其中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项目172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96亿美元。作者:毛欢喜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10-31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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