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因涉诉而在发行日前两天“暂停发行”的杭州恒生电子终于如愿以偿,在恢复发行的路途上前进了一步——
本报记者 李庆华
让恒生电子上市计划不得不叫停的“恒升”告“恒生”案有了新进展。记者日前从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得知,北京恒升告杭州恒生侵犯商标权一案将移送杭州中院审理。
恒生电子是国内知名的金融软件开发商,2000年底经整体改制变更为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年4月23日,恒生电子公布招股说明书,称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将于4月28日发行1700万股A股,发行价15.53元,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4月25日,恒生电子网上路演当日,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称恒生电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次日,原本再过两天就要发行的恒生电子发布了暂停发行的公告。这是国内首例因诉讼而暂停IPO的案子。
北京恒升在起诉书中称,不久前发现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热烈祝贺恒生商标被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宣传界面,还在网上“招股说明书”中使用了与原告“恒升”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恒生”商标。因此,认为被告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恒生”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在上市发行的紧要关口突如其来地涉诉而导致发行难产,恒生电子有关人士向投资人表示将积极应诉争取尽早恢复发行。
以销售电脑笔记本为主的“恒升”商标与销售金融、证券软件的“恒生”商号之间是否能划等号暂且不论,答辩期内,恒生电子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没有在该院辖区内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恒生电子认为,无论被告的住所地,还是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商标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恒升应到杭州去起诉。
恒生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出有因。2001年,北京恒升曾以侵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和“北京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恒升”胜诉。这应当是北京恒升选择在其已经打赢了两场商标权官司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恒生的原因所在。但对后者来说,有此前车之鉴,当然希望此案能够脱离北京市一中院辖区。
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为了证明北京市一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恒升对恒生电子在其网站上使用“恒生”字样以及网站上所表明的北京分公司名称、地址的核实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申请法院对北京市华夏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使用恒生电子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法院经调查发现,北京恒升所指称的北京两处分公司,实为杭州恒生在北京设立的产品售后服务处。北京恒升提交了杭州恒生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恒生”字样的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杭州恒生这一使用行为是在北京市一中院辖区内实施的。华夏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所使用的恒生电子的证券软件系统,为恒生电子在浙江省杭州市研制开发并生产、销售,在软件界面上标有“恒生”字样。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恒生电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若未获法院支持,此前两个“恒生”案即北京恒升远东诉恒生科技和金恒生科技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无疑将对此案的审判产生重大影响,如今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审理,对因此而IPO受挫的恒生电子来说,不失为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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