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该公司用变更后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生产可录光盘项目″,在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及项目介绍和相关说明后,我们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探讨。经过认真讨论,我们对于该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项目定位具有良好的前瞻性,产品完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武汉·中国光谷″的发展方向。
2、项目产品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光存储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泛应用于各种数据存储、数据交换,以及数码影像储存等领域。
3、长江通信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具备一定人才储备、市场资源、生产工艺和管理经验,对项目技术基础和市场开拓有较好支撑。
4、项目充分分析了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规划科学合理。
5、根据目前财务测算,在市场规模达到规划的情况下,项目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6、项目风险分析符合实际情况,应对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建议:
1、尽快形成规模生产能力,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最好能与国际名牌厂家建立合作关系。
2、尽快建立国际销售渠道和网络。
3、引进生产设备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兼容性。
4、生产厂房、生产环境要严格符合进口设备的生产要求。
此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此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用变更后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生产可录光盘项目″。
独立董事:赵曼杨宗凯李明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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