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台车海刚
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根据媒体的报道,这部历经10年砥砺、4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看点”颇多,譬如,首次明确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规定交管部门拖车不得向车主收费,等
等。在诸多“看点”之中,对于农用机动车的管理问题因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分歧而尤其引人注目。
据透露,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如何对农用机动车进行管理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这部由公安部门起草的法律,由于触动了同样对道路交通有管理权限的交通部门和农机车辆管理部门的利益,因而引发了各方激辩。
从最终获得通过的法律来看,对1986年以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农用机动车管理的体制做了调整,今后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而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事情到此似乎已经了结,当然,法律的实施效果还有待时间检验。不过笔者更关心的是,隐藏在这件事后面的深层背景是什么?
实际上,农用车管理权之争并非只是个案,它所折射出的部门分割和部门间利益冲撞在我国是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留意身边的现实生活,经常会发现不同的政府部门为争夺某项管理权而相持不下甚至大打出手的事例。有学者分析说,这种争夺所牵涉的不仅是部门利益的分配,还在于谁拥有了执法权,谁在机构改革中就不会被“革命”掉。
行政机构设置上的叠床架屋和机构间事权划分不清,无疑是导致部门之争的主要制度原因。除此之外,现行的“部门立法制”,又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状况的愈演愈烈。
一位学者曾将公安、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冲突描述为“依法打架”。的确,几乎每一个在对峙中互不相让的政府部门,都能拿出一部证明其行为“有法可依”的法律或法规。而这些被当作尚方宝剑的法律法规,往往正是由该部门执笔。
部门立法制的弊端不止于此。我国一些具有高度行政垄断色彩的行业之所以坚冰难破,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垄断”了拟订该行业法律的权力。
实行部门立法制,也许是考虑到专业管理部门对特定领域的事务比较熟悉。但反过来看,恰恰是由于熟悉这个领域,就更容易利用它所垄断的立法权来使法律条文最大程度地有利于本部门的利益。假如一个人既负责制定规则,又参加比赛,还亲自担任裁判,对于其他竞争对手无论如何都没有公平可言。
公共立法是国际上公认的科学立法方式。在我国,尽管任何法律最终都须经过人大的审议和认可,从而可基本确保法律的严肃公正,但众所周知,事后监督远不如事先防范更有效,只有从源头上取消部门立法制,代之以中立的专业人士主导立法,才能真正使法律不再沦为维护和巩固部门利益的一种手段。
与部门立法制相类似的还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不久前的一个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卢中原就指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靠各个部门自我申报、自我改革,这样的改革肯定会被扭曲或者流于形式,必须吸收利益相关方和利益超脱方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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