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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 06: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封 面 摘 要

  基金管理人保证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开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名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投资品种。

  基金单位的面值: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单位净值

  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交易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和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附件)公开交易。

  日常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5亿份。

  2.投资者赎回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单位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3.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绪 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已批准本公开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公开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交易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公开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公开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部分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3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的成立日期

  2001年9月21日

  二.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投资原则、方向和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1.投资原则

  ① 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③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④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2.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二)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②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③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④ 国家产业政策;

  ⑤ 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⑥ 上市公司研究;

  ⑦ 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②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契约》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③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④ 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⑤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三)基金经理简介

  本基金由基金投资部下属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经理为:

  刘新勇先生: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淄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1999年5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华安180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正女士: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任职于中教信证券交易部、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1999年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四)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 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①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②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二级市场走势。

  ③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④产业风险。创新类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研究成功前景及研究成果创利能力较难预测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并使基金管理人对创新类企业回报率的预期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⑤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⑥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⑦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⑧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好,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2.管理风险

  ①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②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4.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投资理财中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北京投资理财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受理机构投资者和累计投资华安开放式基金10万元以上个人投资者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但个人投资者需到上海或北京本地办理。详情请咨询:(021)68863400(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010)66216611(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2.基金电子交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3年4月7日起正式开通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投资者(目前仅限上海地区的个人投资者)可在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后通过华安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办理网上或电话交易、网上或电话查询等业务。详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咨询。

  3.代销网点:

  ①交通银行: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在交通银行74家分行107个城市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具体网点地址及有关信息可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②中国工商银行: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37家一级分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具体网点地址及有关信息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③中国银行: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上海分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具体网点地址及有关信息可拨打各分行咨询电话。

  ④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28个省、市、自治区98个主要城市160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⑤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22个省、市,68个主要城市的120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咨询电话: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时间段。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9:00-17:00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每周7×24小时接受投资者(目前仅限上海地区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目前仅限上海地区的个人投资者)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也可通过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网上或电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前,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退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5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赎回的投资者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以金额为基准,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5亿份。

  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5亿份:

  ① 因非交易过户转入或基金红利转购基金单位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5亿份;

  ② 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赎回时,以基金单位为基准。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单位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四舍五入取整数,保留至1个基金单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率分为1.0%、1.2%和1.5%三档:

  一次申购金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0%;

  一次申购金额低于1,000万元但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2%;

  一次申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5%。

  举例如下:

  投资者申购金额1万元,假设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200=8,208份

  投资者申购金额1,000万元,则

  申购费用=10,000,000×1.0%=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00,000/1.200=8,25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赎回费用和支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赎回费率统一按0.5%收取。

  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赎回1,000份基金单位,T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255元,则:

  赎回金额=1,000×1.255=1,255元

  赎回费用=1,255×0.5%=6.28元

  支付金额=1,255-6.28=1,248.72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费后,列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在招募说明书或任何一份公开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④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当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 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申请人。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过户基金面值的0.5%收取过户费用,最低50元。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①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②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③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④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⑤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⑥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⑦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不足一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①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② 取得基金收益;

  ③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④ 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⑤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⑥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⑦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基金契约》;

  ②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③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⑤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① 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② 修改《基金契约》;

  ③ 决定终止基金;

  ④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⑤ 更换基金管理人;

  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如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发生变化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召集方式

  ①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②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权利登记日;

  ④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①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法定人数,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利登记日。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亲自或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新的权利登记日20%以上(含20%)基金份额,视为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②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法定人数,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及新的权利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亲自或派代表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新的权利登记日20%以上(含20%)基金份额,视为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①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6. 表决

  ①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总基金规模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③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尽可能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设立、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进行确认、清算以及基金单位的登记,为基金投资者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送。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单位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理财中心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目前的开通情况详见第四部分重要提示事项。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况下,持有本基金管理人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和本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六)基金电子交易

  除已开通的网上、电话查询业务外,自2003年4月7日起,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通电子交易业务。通过华安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为基金投资者(目前仅限上海地区的个人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等各类在线交易服务。目前的开通情况详见第四部分重要提示事项。

  (七)后端收费申购

  在技术条件成熟后,本基金将为投资者提供后端收费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公告。

  (八)预约交易

  自2003年10月15日起,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基金网上预约交易业务目前仅限于已开通民生银行“银基通”资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

  八.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账户、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五)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4.估值方法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3)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①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②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8.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②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 证券交易费用;

  ④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⑦ 基金分红手续费;

  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 上述1中③至⑧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④ 基金买卖股票按成交额的0.2%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①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②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③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④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⑤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⑥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⑦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基金的年度审计

  ①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②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② 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③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④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⑤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①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①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

  1998年6月4日

  3.法定代表人

  杜建国

  4.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6.发展概况

  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文批准成立,后经过增资扩股,共有五家股东,除原有三家股东单位外,增加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

  (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运用本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

  (4)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4)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①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②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③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④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①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②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③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④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⑤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安”的字样。十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交通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1日注册资本:159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方诚国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2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列第94位。财务状况:截止2002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7,668.74亿元,中国境内行实现利润11.38亿元。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综合规划部和资产委托部,现有员工46人。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基金托管人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2)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负责基金发行和申购、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②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③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④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的。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①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②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③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④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三.基金销售代理人(一)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目前基金销售代理人为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①按协议约定获得基金代销手续费;②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基金单位净值的数据;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义务①选择基金代销网点,满足基金代销的需要;②代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为投资者办理资金账户的开户手续;③每个工作日通过其代销网点公布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④办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柜台代理手续;⑤及时完成申购和赎回资金在投资者资金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的清算和划拨;⑥及时、准确地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基金管理人传送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所有信息;⑦做好基金代销的投资者服务和宣传推广工作;⑧合理、谨慎地保管、备份及保密相关客户资料;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部分投资组合一、重要提示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已于2003年10月14日复核了本公告。截止2003年9月30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5,184,187.27元,基金份额为3,328,174,816份,单位基金净值为0.939元。二、基金投资组合(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二)债券(不包括国债)合计截止2003年9月30日,基金持有债券(不含应收利息)229,793,916.9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7.35%。(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截止2003年9月30日,基金持有的国债(不含应收利息)及货币资金合计为676,777,724.61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1.66%。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四、报告附注(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二)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三)截止2003年9月30日,本基金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为借方余额2,823,462.69元。股票市值2,215,789,083.07元、债券市值(不含国债)229,793,916.90元、国债及货币资金676,777,724.61元合计与其相加后等于基金净值。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包括:深圳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应付基金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券商佣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第三部分经营业绩一.经营业绩最近三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单位:人民币元二.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一)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二)基金经营业绩表单位:人民币元(三)基金收益分配表单位:人民币元(四)基金净值变动表单位:人民币元第四部分重要提示事项1.除已开通的网上、电话查询业务外,自2003年4月7日起,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通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投资者(目前仅限地区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办理华安公司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在线交易服务。本公司目前使用“银基通”与“银联通”作为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的资金结算方式。“银基通”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合作推出的基金电子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国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8。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银基通”业务受理网点:“银联通”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基金电子交易资金结算业务。欲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ChinaPay会员卡申请手续。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203816。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华安特快电子交易业务费率的公告》,从2003年10月8日起,投资者通过华安特快(电话、网上)申购、赎回本基金的费率如下表所示: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通网上预约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的公告》,自2003年10月15日起正式推出基金网上预约交易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基金网上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基金网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申请,约定每期扣款的金额,由华安电子交易系统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按期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基金网上预约交易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仅限于已开通民生银行“银基通”资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2.自2003年6月9日起,投资者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从原人民币5,000元调整为人民币1,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点进行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日期,以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公告为准。3.本基金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或资金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截止2003年9月30日,投资者可以到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网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参见第四部分重要提示事项第1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次申购起点不低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4.本基金于2003年8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包括:1)关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的议案;2)、关于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及调整赎回时注册与过户登记费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已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将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5.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基金经理调整》的公告,尚志民先生、刘耀军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聘任刘新勇先生、孙正女士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第五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特此公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10月30日附件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200120)机构及大额个人投资者咨询电话:(021)68863400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100032)机构及大额个人投资者咨询电话:(010)662166114.交通银行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以下107个城市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上海、杭州、富阳、建德、桐庐、南京、沈阳、重庆、江津、武汉、郑州、广州、顺德、南海、西安、北京、天津、青岛、深圳、遵义、大庆、常州、武进、嘉兴、海宁、福州、福清、长春、哈尔滨、阿城、贵阳、海口、琼山、三亚、济南、无锡、江阴、宜兴、温州、合肥、长沙、兰州、厦门、宁波、慈溪、奉化、余姚、扬州、乌鲁木齐、苏州、昆山、常熟、张家港、吴江、石家庄、鹿泉、昆明、玉溪、南通、太原、晋城、绍兴、上虞、嵊州、诸暨、新昌、轻纺城、成都、都江堰、南宁、徐州、芜湖、镇江、丹阳、鞍山、延边、宜昌、岳阳、潍坊、淄博、威海、烟台、济宁、泰安、唐山、包头、攀枝花、南昌、大连、辽阳、洛阳、抚顺、吉林、秦皇岛、丹东、锦州、柳州、黄石、新余、九江、中山、桂林、湖州、泰州、靖江、景德镇、安庆。投资者可以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5.中国工商银行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37家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17000多个理财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6.中国银行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上海分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具体网点地址及有关信息可拨打各分行咨询电话。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8个主要城市的160家营业部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8.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2个省、市,68个主要城市的120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海、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郴州、贵阳、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涪陵、綦江、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保定、西安、兰州、金昌、昆明。投资者可以拨打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咨询电话: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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