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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 06: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发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依托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

  资本市场,通过基金管理人科学研究,审慎投资,在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

  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的面值: 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认购时

  缴纳,认购费用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0%,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的1.8%。

  申购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申购时

  缴纳,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1.5%,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不超过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的1.8%。

  认购、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

  (含认购或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含认购或申

  购费)为5万元人民币。投资者追加认购或申购时

  不受最低认购额或申购额限制。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赎回份额限制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

  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申购。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四位由第五位四舍五入而来。

  基金份额精确度: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代理服务协议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中国工

  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产品说明书概要

  (一)投资理念:顺应市场,积极投资。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依托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通过科学研究和审慎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投资策略:积极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层面,重视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在行业配置层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在深入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投资价值的潜力股的投资机会。

  (六)选股方法:GARP投资法,应用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具有成长潜力公司的投资方法。

  (七)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指数收益+20%*中信债券指数收益。

  (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介于成长基金与价值基金之间:适度风险、较高收益。

  (九)风险管理工具与指标:本基金利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进行风险控制。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契约/本基金契约: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本基金: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

  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基

  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

  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的N 个工作日(不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

  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

  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

  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

  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2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基金持有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公司电话:020-839366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 刘文红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公司电话:020-839366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 刘文红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徐木秋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591-7839338

  联系人:陈文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6888 021-962588(上海地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投资咨询服务机构

  名称:广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电话:020-87311708

  传真:020-87311780

  联系人:江璐

  (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省工商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张晓章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

  负责人:许晓光

  电话:0755-83243139

  传真: 0755-83243108

  经办律师:郑伟鹤、韦少辉

  联系人:韦少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1501、十六层

  法人代表:朱祺珩

  电话:(0755)82903666

  传真:(0755)82990751

  经办注册会计师:干长如 蔡春鸣

  联系人:干长如

  六、本次募集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自2003年10月31日到2003年12月1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立募集期内,如果投资者踊跃认购,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前结束基金认购。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且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5万元人民币。投资者追加认购时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5、具体规则请参照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六)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广发聚富基金

  M<1000万 1.0

  %M≥1000万 不超过1.0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广发聚富基金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广发聚富基金。

  (1)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0=9,9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0份基金单位。

  (2)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份基金单位。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九)认购手续

  有关认购手续的具体规定,请详见发行公告。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则本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后),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持有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5: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广发聚富基金

  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M≥1000万 不超过1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广发聚富基金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1)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广发聚富基金

  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用于申购本基金。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A) 5,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2% (B≤)1.0%

  申购费用(C=A*B) 75 12,000 (C≤)1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25 988,000 (D≥)9,900,000

  申购份额(E=D/1.2000) 4,104.17 823,333.33 (E≥)8,250,000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A) 5,000 1,000,000 10,000,000

  申购份额(= A /1.2000) 4,166.67 833,333.33 8,333,333.33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0×1.8%=180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80-60=11,76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死亡或注销,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楼、15楼

  3、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4、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5、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6、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7、设立概况: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成立。

  8、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基金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9个部门:市场拓展部、注册登记部、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基金会计部、运营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截止到2003年9月底,基金公司共有员工38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占51%。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董事会

  董正青:董事长,男,现年40岁,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秦力:董事,男,现年35岁,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现年39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香江集团、金海马集团董事总经理,现任深圳香江集团、金海马集团总裁兼CEO。

  王鸿茂:董事,男,现年44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广东发展银行基金部总经理及广发证券基金部总经理;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现年40岁,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现年41岁,经济学博士,教授,曾就职于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工商管理学院,现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兼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现年41岁,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太平保险总公司市场总经理。

  2、监事会

  余利平:监事长,女,现年43岁,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吴宝应:监事,男,现年40岁,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经理,现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戈俊:监事,男,现年30岁,管理学硕士,曾就职于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财务部,曾任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现年39岁,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财务总监,女,现年31岁,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兰惠艳:督察员,女,现年31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经理。

  4、基金经理吴宝应:基金经理,男,现年40岁,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从事股票发行、资产管理业务,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负责行业与公司研究工作。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经理。易阳方:基金经理,男,现年33岁,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从事股票发行、资产管理业务,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黄健斌:基金经理,男,现年31岁,经济学学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起至今从事债券业务。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的理念(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4)制度建设是基础;(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2、风险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4)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7)同步发展原则:公司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8)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客观性和操作性;3、风险管理体系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针对基金管理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一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建立了由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督察员、风险控制委员会、金融工程小组下设之金融工程岗、监察稽核部、各业务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4)度量风险。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手段,也有定量的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控制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控制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控制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8)评估与总结。主要指对风险控制过程中业务人员的业绩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4、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员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5、督察员和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设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督察员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应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出具监察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监察稽核部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6、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做好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总则、财务计划、所有者权益及负债、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成本费用、收入、利润及分配、公司清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7、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目标、职责分工、组织管理、岗位与职位设置、人员录用、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岗位聘任、考勤、激励、教育和培训、薪酬、福利、建议与申诉、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2)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7)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3)销售基金单位;(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5)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聚富”的字样。十一、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66106912联系人:庄为2、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3、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6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4、资产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5、托管业绩:截止到2003年9月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共二十三只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净值;(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准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取得基金收益;3、按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4、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7、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1、召开事由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5)变更基金类型;(6)与其它基金合并;(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2、会议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3、通知(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4、会议的召开方式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少于10人,出席会议的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100人;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有效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30%(不含30%)。(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100人;4)所有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少于5人,出席会议的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50人;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15%(不含1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50人;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型、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不含15%)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6、表决(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通常须经参加会议的本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通常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7、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监票人选举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8、生效与公告(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三、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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