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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 06: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 要

  基金名称: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22号文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

  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努力为基金持有人追求

  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

  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基金单位面值: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认购费率: 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预期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预期募集规模上限。

  认购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元。

  赎回最低份额:5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帐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500份基金单位。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发起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华泰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

  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大鹏证券、申银万国

  证券、 海通证券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机构

  签署日期:2003 年10月28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理念:波动产生机会,研究创造价值,策略实现收益。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努力为基金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兼具较高内

  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投资的总体原则是在价值区域内把

  握波动,在波动中实现研究的“溢价”。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

  产配置策略,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同

  时,以雄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通过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核

  心的系统方法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并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成长率变化的动态预测,积极把行业/板块、个股的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为基金持有人

  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及长期资本增值。

  选股标准: 基金通过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系统方法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

  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上证A指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中等风险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力争通过主动

  投资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风险管理工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系统。

  基金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

  的前提下,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易方达策略成长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契约》: 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契约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 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金: 指依据《基金契约》所设立的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

  资主体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成立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

  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

  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2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的管理与组织

  (一)基金发起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冯波

  (二)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冯波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四)基金销售机构和联系人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李立宏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导

  (2)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3)华泰证券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 话:(025)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4)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5)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服务热线:800-820-6888

  联系人:芮敏祺

  (6)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7)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客户服务热线: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8)湘财证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9)大鹏证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

  传真:0755-83283497

  联系人:张秋冰

  (10)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 系 人:王序微

  (11)海通证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10-53594566

  传真:010-53830991

  联系人:丁险峰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倪勇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陈华 朱小辉

  联系人:杨科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秦同洲

  联系人:罗国基

  五、基金的募集安排

  (一)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03年10 月30 日到2003年12月2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华泰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大鹏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等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发行和认购的具体事宜请见《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三)发行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该只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一、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4.7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 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4.7-100=9914.7元

  认购份数=9914.7÷1.00=9914.7份

  即若基金投资人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其间产生了14.7元的利息,可获得9914.7 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认购,并宣告本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在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办理。

  (四)其它

  若本基金依法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成立公告书。

  若本基金依法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总经理:叶俊英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于2001年4月17日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集中交易室、注册登记部、运作支持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北京办事处等部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高度诚信、高专业水准的团队,现有员工近七十名,其中约70%具有硕士、博士学历。50%的公司员工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公司高管和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平均金融从业年限约为10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和管理经验。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自成立以来,公司秉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宗旨,坚持“在合法前提下实现持续、稳健增长”的经营理念,努力以规范的运作、良好的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为投资者创造最佳的回报。

  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学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俊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963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学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秦力先生,董事,硕士。1968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翁振杰先生,董事,硕士。1962年生。历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宗唐先生,董事,硕士。1959年生。曾任天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财政局资金处处长,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任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于克祥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联合国大会中国代表团顾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曾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籍。1962年5月生,1983年获工程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EMBA和高级经理短期培训中心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冼国明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9月生,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生。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公证员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红娜女士,监事长。1954年8月生,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科长、非银处科长。现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肖坚先生,监事。1969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暨南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基金经理简历

  肖坚,男,1969年11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的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2001年4月正式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科翔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1)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根据《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并收取基金申(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5)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6)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3)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非法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契约》,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做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易方达”的字样。

  八、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二)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题报告。

  (四)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应明确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九、基金托管

  (一)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12年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和交易中心6个职能处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现有员工40余人。

  截止到2002 年12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等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83亿份。总托管份额为14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目标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内部控制的目标和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自律守则》、《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共10余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根据本《基金契约》,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根据本《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努力为基金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三)投资理念波动产生机会,研究创造价值,策略实现收益。(四)业绩比较基准上证A指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五)投资策略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通过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主动、灵活的投资操作风格相结合,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积极把握“价值区域”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为基金持有人获取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只有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发现市场的主导因素(宏观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会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主动调整。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将维持不低于基金净值20%的国债投资比例,股票投资的比例最高为75%。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5%。(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股票投资的总体原则是在价值区域内把握波动机会,在波动中实现研究的“溢价”。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操作风格有机结合,首先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即确定投资的“价值区域”;其次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成长率变化的动态预测,积极把握“价值区域”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适时实现投资收益。①股票的选择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系统方法选择股票,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即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认为的“价值区域”中的股票。首先,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进入本公司“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对股票的市盈率与成长性进行综合权衡评估;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从公司基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方面,结合定量分析的结果对“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中的股票作进一步的定性评估,作为基金管理人构建组合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于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研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上市公司,虽因其预期每股收益或净利润增长率为负不能进行PEG定量评估,基金管理人仍可将其选入投资组合,但其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重不应超过20%。②股票的投资操作本基金强调策略地持有股票,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态持有。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上市公司成长率动态变化的分析预测,兼顾考虑当时的市场趋势和个股的投资机会,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同时,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和轮换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兼顾考虑行业内上市公司的代表性和基本面,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基础上,通过动态分析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市盈率变动的偏离水平、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对比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的变化等因素,适时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轮换。按照上述投资策略,在一定时期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有可能出现相对集中于个别行业/板块或个股的情形,以努力捕捉由于总体或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以及科技等方面的进步、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3)债券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发现套利机会,并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4)其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六)投资程序1.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决策依据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B.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C.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D.证券市场发展趋势。2)投资决策流程A.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B.研究人员和金融工程小组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C.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针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2.投资交易程序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七)基金投资限制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基金成立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八)禁止行为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9.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进行交易,或者使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经有关基金持有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10.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十一、基金的主要风险和对策(一)市场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5.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比较积极主动,并且有可能出现基金相对集中投资于个别行业板块和个股的情形,这一方面使基金有机会获取较高的超额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在一定阶段使基金受股市波动以及相应行业板块或个股非系统风险的影响较大,如果出现基金经理判断失误或时机把握不当,则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三)流动性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根据该基金主动积极的投资策略,有可能持股集中度相对较高、或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轮换,市场流动性不足可能给实施上述策略带来困难,进而使基金运作面临风险。(四)管理风险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五)其他风险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6.其他风险。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6.证券交易费用;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1.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5%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三、基金的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资产的帐户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四)基金资产的处分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基金申购、赎回计价的基础。(二)估值日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四)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3、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6、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的有关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五)估值程序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契约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八)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一)申购、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应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二)申购、赎回的时间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三)申购、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四)申购、赎回的程序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办理申购当日15:00前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六)申购、赎回的费率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注:[1]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单位净值举例说明: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举例说明: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80%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20%归基金资产。(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4)本基金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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