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升恒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恒昌公司”)(持有本公司境内法人股9821.25万股,占总股本的36.99%)已于10月29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9821.25万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9%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
圳市日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公司”)(持有本公司境内法人股2835万股,占总股本的10.68%)已于10月29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12.5万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汕头市联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持有本公司境内法人股1012.5万股,占总股本的3.81%)已于10月29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12.5万股境内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述质押系为升恒昌公司、本公司和深圳市创尔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尔公司”,为本公司控股51%的下属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1年期的、人民币1.47亿元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期限自2003年10月29日至双方申请解除质押之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由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升恒昌公司、借款人本公司和借款人创尔公司三方提供的借款额度合并总额为人民币1.47亿元。其中在本额度项下,升恒昌公司的额度份额为人民币1亿元;本公司的额度份额为人民币1.47亿元;创尔公司额度份额不得超出人民币700万元。
借款额度合并总额,系指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由贷款人向三方借款人分别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的限额,即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三方借款人在本额度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出的限额。任一借款人单方的额度份额系指在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该借款人在额度下的贷款本金余额的限额。在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创尔公司的额度份额可以循环使用,即只要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其额度份额,该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该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额度份额,同时,升恒昌公司、本公司、创尔公司三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之和与各自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相加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合并总额。升恒昌公司的额度份额不可循环使用,其累计提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亿元。
2002年7月17日,升恒昌公司持有本公司的6547.5万股境内法人股、日昇公司持有本公司的675万股境内法人股和联华公司持有本公司的675万股境内法人股因为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城东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而冻结,上述冻结股份因本公司全额还款已于2003年10月27日解除冻结。
特此公告!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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