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集团性关联企业众多。这些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给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最近,蓝田、银广夏、上海周正毅关联企业、深圳彭海怀兄弟关联企业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因此,采取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已显得十分紧迫。
《指引》在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在银监会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指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建立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和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三个方面的内容。
《指引》的第一方面内容是要促进和规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引导商业银行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
《指引》的第二方面内容是要引导商业银行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集团客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商业银行与社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等。
《指引》第三方面内容是,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授信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二是集团客户经营不善或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市场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逃废银行债权。
因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二是集团客户信息的透明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判断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全面掌握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同时,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三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完善,一些集团客户通过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手段逃废银行债权,加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四是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引导、监管和信息服务等环节还比较薄弱。这些问题都有待于逐步解决。
从国际上看,集团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德国,上世纪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borrower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万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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