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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贪胡启能贪污1191万元 被执行注射式死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 18:42 北京晚报

  重庆消息据《重庆经济报》报道,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贪污1191万元的被告人胡启能进行终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启能犯贪污罪,判处死刑,押赴刑场,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构成了贪污罪

  从1996年10月至1999年10月,被告人胡启能共侵吞市农资总公司利润款人民币1116万元,美元8.24万,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案发后,追退赃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870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胡启能在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公司经营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及实物化肥的利润款人民币11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命令对罪犯胡启能执行注射式死刑。

  胡启能为何被判贪污罪

  随着主审法官陈一川手中法槌重重敲下,原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胡启能因贪污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

  身为公司总经理的胡启能为何被判处只以国家公职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贪污罪”?重庆市一中院主审该案的法官陈一川解释称,市农资总公司并非一般企业、公司,而是事业单位市供销社的下属企业,胡启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委派担任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其身份也不同于一般的“总经理”,具有国家公职人员性质,他的行为就应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进行“定罪量刑”。

  罪名曾有变动

  胡启能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市高院的审理中,均被判处“受贿罪”,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中,被改判“贪污罪”。

  罪名为何有所变动?主审法官陈一川庭长称,最初定罪为受贿罪,主要是从胡启能收受财物出让进口化肥配额指标的角度定罪量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启能的行为是发生在经营过程中,所侵吞的金钱是单位的利润,因而认为原罪名定性有误,改判胡启能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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