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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获表决通过 基金公司发起人范围扩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 10:2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谢艳霞)历时四年数易其稿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昨天下午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继《证券法》之后的第二部法律。

  发起人不限于证券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范围。一直以来,仅有证券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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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且受1+1的限制,即一家证券公司只能控股一家和参股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基金公司的发起人相当受限。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它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的机构。这说明证券投资咨询等其它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但发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人民币的门槛未降低。《基金法》还取消了原有法规中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

  开放式基金融资条款被删

  草案中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有关条款未能在《基金法》中出现。

  此前有专家认为,开放式基金曾发生较集中的赎回现象。为应付集中赎回,应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但更多专家认为,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都已按规定在基金资产中保持了一定比例的现金和国债,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相关条款,至今尚未出现支付危机。融资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但可以在实践中探索。

  但《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强化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法》强化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以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而之前草案规定,只要有代表3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即可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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