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发行的2002年武钢债券7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3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年度利息,为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2、证券简称:02武钢 7
3、证券代码:120207
4、债券期限:7年,自2002年11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债券利率:4.02%,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支付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7、付息日:每年的1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年度利息。
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03年11月3日。即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除息交易日
2003年11月4日为本期债券的除息交易日。
四、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共20个工作日,自2003年11月5日起至2003年12月2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该款项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付息办法
1、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期债券一级托管客户的应收债券利息款项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其指定银行帐户。
2、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帐户中,再由营业部向投资者付息。
3、从一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领取利息时,个人投资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领,应出示投资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遗失托管凭证并已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的投资人,领息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利息;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相应的机构。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联系人:夏力
联系电话:027-86803429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联系人:袁震、吴荻
联系电话:010―82001342、82001344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周铭
联系电话:021-68870224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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