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55285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以5528502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表决。
原第八十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修改为: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 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表决。
原第九十九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
2、以5528502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审议通过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原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表决。
3、以5528502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审议通过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原第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予表决。
修改为: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表决。
原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名,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3名,对全体股东负责。
原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
4、以55285020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次会议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原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2名,对全体股东负责。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3名,对全体股东负责。
原第十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公司知情权。……当2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董事会应予采纳。
修改为: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公司知情权。……当3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董事会应予采纳。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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