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由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称: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安德公司”)于2002年3月2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深圳分行”)签订贷款合同,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1年(从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3月27日),月利率为4.8675%。2002年10月洛安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了合同违约。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认为这种情况影响到该贷款的安全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庭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洛安德公司以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法人股抵偿其向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本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该股权转让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拥有领先科技1000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16.22%)成为领先科技第二大股东。该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次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主要股东的持股数发生变化:
转让前: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吉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 1911 30.99
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1000 16.22
深圳市吉粤投资有限公司 527 8.55
天津市泰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310 5.03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有限公司 120 1.95
转让后: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吉林中讯新技术有限公司 1911 30.9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1000 16.22
深圳市吉粤投资有限公司 527 8.55
天津市泰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310 5.03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有限公司 120 1.95
特此公告
2003年10月28日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领先科技
股票代码:00066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大厦4楼C座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厂房213栋5D
联系电话:0755-8389488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3年10月28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2、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上市公司、领先科技:指
4、本次持股变动:指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领先科技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转让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行为
5、《民事调解书》: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34号)
6、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洛安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大厦4楼C座
法定代表人:王宇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403011065334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地税登字440304279273873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厂房213栋5D
联系电话:0755-83894882
联系传真:0755-83585717
邮政编码:518000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电激冷光源系列产品;科技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工程的技术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王宇 360 12
%刘晓钦 890 29.67
%深圳市粤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20 24
%深圳市中智投科技有限公司 930 31
%深圳市洛奥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00 3.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情况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王宇 440301720528385 中国 深圳无
刘晓钦 440301630410411 中国 深圳 董事
马敬忠 610126570426701 中国 深圳无
以上董事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本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生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转让方: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称: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3月2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1年(从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3月27日),月利率为4.8675%。2002年10月洛安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了合同违约。浦发银行认为这种情况影响到该贷款的安全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庭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洛安德公司以持有的“领先科技”(股票代码:000669)1000万股法人股抵偿其向浦发银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本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承担。和解协议同时约定:本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本行和法院办理上述法人股转让手续,否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0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34号予以法律确认.该股权转让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拥有领先科技1000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16.22%)成为领先科技第二大股东。该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受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股权浦发银行已做财产保全,该次受让领先科技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领先科技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持股报告书未及时披露原因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10月8日已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有关诉讼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出具后由于保管并向原告、被告派发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家中突发急事请事假回北京老家,直到本月20日才返回深圳并正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而本公司法人代表王宇同志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27日期间一直在外地出差,至2003年10月28日才回公司签署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因而当事人无法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所提及的民事调解书。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注日期: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领先科技
股票代码:00066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2号一楼9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2号一楼9楼
联系电话:0755-8210149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3年10月28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本银行”或“本行”)
2、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上市公司、领先科技:指
4、本次持股变动:指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领先科技1000万股社会法人股,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转让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行为
5、《民事调解书》: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34号)
6、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2号一楼9楼
负责人:王红兵
营业执照号码:4403011040705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地税注字440304708585091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2号一楼9楼
联系电话:0755-82101492
联系传真:0755-82101809
邮政编码:518010
主要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经营期限:2000年2月12日至2005年2月12日
二、本公司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是全资分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共他公司
兼职情况
分行行长 王红兵 320106611203125 中国 上海 无
行长助理 李华 210702650515006 中国 深圳 无
行长助理 贺梅 320103631013206 中国 深圳 无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本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转让方: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本行于2002年3月27日与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安德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洛安德公司向本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1年(从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3月27日),月利率为4.8675%。2002年10月洛安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了合同违约。我行认为这种情况影响到该贷款的安全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庭外调节,达成和解协议,洛安德公司以持有的“领先科技”(股票代码:000669)1000万股法人股抵偿其向本银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本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银行承担。和解协议同时约定:洛安德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本行和法院办理上述法人股转让手续,否则本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0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34号,对本行和洛安德公司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予以法律确认。该股权转让后本银行拥有领先科技(股票代码000669)1000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16.22%)成为领先科技第二大股东。该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受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股权浦发银行已做财产保全,该次受让领先科技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领先科技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持股报告书未及时披露原因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10月8日已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深圳市洛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有关诉讼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出具后由于保管并向原告、被告派发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家中突发急事请事假回北京老家,直到本月20日才返回深圳并正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而本行分行行长王红兵同志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0月27日在外地出差,至2003年10月28日方返回深圳审阅并签署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因而当事人无法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本报告所提及的民事调解书。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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