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决议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
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和代理人)共5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492.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5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军主持。会议采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提案审议情况
《受让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持有的新疆准噶尔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800万元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为12492.75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受让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持有的新疆准噶尔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800万元股权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袁丽娜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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