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证券法之后,我国证券市场第二部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昨天诞生该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昨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9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2章103条,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除总则、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分章作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起草始于1999年4月,曾于2002年8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初审,一年之后的6月23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经过本月23日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第三次审议,于28日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获得通过。
从初审、二审、三审直至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四年半的立法历程中几易其稿,不断完善。该法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规范的同时,体现了保护投资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金业今后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作为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在推动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权威部门统计,到今年9月底,我国已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有8家商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已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7只,总规模超过了1600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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