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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等另立办法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 04:32 深圳商报

  基金法规定

  私募基金等另立办法管

  对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10月28日,对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中的基金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特殊日子:备受证券市场人士关注和期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而为基金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金法出台正逢其时

  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总数已经达到103只,基金的资产总规模已经达到1633.24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而基金法在此时出台,一方面为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股市中散户多、机构投资者少的结构状况,有利于股市的稳定。

  基金投资者权益第一

  对基金投资者来说,这部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最大的好处是从法律地位上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从一开始就设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大会制度。基金法最终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基金投资者拥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刘振伟委员建议,将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一款项修改为基金持有人“有权决定召开”。法律最终吸取了这一建议,正式法律将原草案中条款改为“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建议”改为“要求”,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迥然不同。

  应委员们的提议,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新增一款项,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上述这些新增规定,都极大程度地保护了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争议问题各让一步

  令人瞩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一些事关基金发展前景却尚未有定论的事情上,预留出了发展空间,这便于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试验探索。

  ———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这是一个基金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可以弥补基金的短期头寸不足,缓解基金的赎回压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要防止基金公司利用融资进行非审慎经营行为,引发银行资金风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说,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删去了原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员认为法律应该予以涵盖,而有的委员则认为私募基金情况比较复杂,而公司制基金发展尚缺乏实践经验,可暂不予以考虑。故此,对这两种基金,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对于基金财产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专门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为此,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记者 王雷鸣 沈路涛 张旭东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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