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代兑机构新规11月1日施行 更宜个人操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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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 12:02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 赖小萍 对于11月1日即将施行的《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更多是出于便民的考虑,也是货币市场化的前奏,但由于经营范围和业务量的限制,如果从盈利性的角度考虑,似乎更适合个人操办。 实际收益来自兑换价差 实际上,外币兑换并没有所谓手续费,其收益无非是兑换的差价。如果兑换量不大的话,所得到的收益是不高的。 从《办法》规定的内容看,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由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另外,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还要由其授权银行核定,原则上在每个营业日终了时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银行界人士认为,多一个代兑机构,就相当于多了一个网点,对银行来说并没有坏处,至于银行的参与的兴趣有多高,就要看成本的投入有多大了。 银行最关心利益分配 在《办法》公布后,不少商业银行都对其内容进行了一番研究。有关人士认为,《办法》对双方的各自承担的责任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后者,《办法》提出的罚则还是比较严厉的,但有关两者的利益分配问题并没有相关的阐述,而这点银行是最关心的。 根据《办法》的规定,各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如果违反汇率管理规定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的代兑机构将会被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取消经营资格。 《办法》对机构吸引力不大 有业内人士分析,《办法》施行后,原来就有代兑业务的企业估计会最积极谋求与银行的合作,因为这些机构当初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便利客户和完善服务功能,如一些高级宾馆和大型涉外商场等。而没有开办过相关业务的企业,更多会从盈利性去考察而不会贸然行事。 尽管外币兑换业务是门包赚不赔的买卖。但开设一个代兑机构还要综合考虑实际支出和风险成本。比如,鉴别伪钞风险以及押钞风险等等,另外人员的素质问题也相当重要。 因此对于申办代兑机构,估计企业的热情不会太大。以目前外币兑换的吞吐量,业内人士认为更适合个人来操办,目前香港许多街头的外币兑换点都是私人性质的,当然这些机构必须申领政府牌照。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果放开个人申办将涉及风险控制问题,就现阶段而言,估计放开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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