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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评级业巨变前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 11:47 《财经》杂志

   穆迪、标普、惠誉三大国际资信评级巨头在中国市场上的机会是否即将到来?

  □本刊记者凌华薇实习记者李勇/文

  2003年秋,沉寂已久的中国信用评级业屡起波澜。三大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几乎在同一阶段改变了在中国的战略: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下简称穆迪)于今年初设立独资的北京穆迪
投资者服务公司;一直未在国内有任何合作、合资、设立机构行为的标准普尔(下简称标普)则向《财经》表示最迟年底要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最早进入中国的惠誉国际评级有限公司(下简称惠誉)和国内最大资信评估公司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下简称中诚信)的合资,经双方初步协商已决定中止,惠誉单独设立的代表处已于6月在北京开业。

  几大巨头此番动向可看做是某种意义上的蓄势待发,目标自然是孕育着变化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债券市场乃当前之急务,已成各方决策者的共识;而发达国家经验证明,资信评估是债券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

  上述国际资信评估巨头的动作,隐然暗合国内监管部门相关立规的动作。如果不出意外,中国证监会即将公布的证券评级管理办法将为信用评级机构资格的认证制定明确的标准,这将是自1997年以来监管当局首次明确信用评级在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可能也将是国际资信评估巨头们申请国内执业资格的首次机会。

  巨头动向:等待和徘徊的历史

  三大国际巨头在中国的不同选择和遭遇

  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资信评估巨头是惠誉国际(Fitch)。1998年9月,经过了近五年的谈判,惠誉国际(Fitch)首先宣布在中国合资,对象就是中国信用评级业里的老大——中诚信信用管理公司。谈判最后商定的是一个四方参与的股权结构:惠誉30%、国际金融公司(IFC)15%,中诚信信用管理45%,工商时报实业公司10%,注册资本2000万元共同组建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公司,惠誉允诺合资期间不在中国独立开展与此合资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过,《财经》在采访中得知,工商时报实业公司在中诚信国际10%的股权并非由工商时报出资。有知情者透露,这部分股权的最终所有者还是原来的中诚信。

  1999年,正当合资获得外经贸部正式批准的时候,却发生了中诚信创始人毛振华涉嫌一起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腐败案而被调查的状况(中纪委向世界银行有关人士提供的解释是“协助调查”)。2000年5月此轮风波平息,毛重回中诚信,却又发生旗下10员骨干离开中诚信另创联合资信评估公司的事件。2000年中诚信的业务量大降,当年亏损300万元。来自惠誉的邬润扬此时接手中诚信成为总裁。

  虽然,惠誉借这一合资行为的确在原来只识穆迪、标普的中国打响了知名度,在中国市场的试水获得了第一手的经验,中诚信也借合资提升了形象和管理水准、技术水准,但合资的磨合期并不顺利,戏剧性的变故、不同的文化理念、对风险的看法、对国情的理解都导致双方的合作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

  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毛振华并不讳言此事,他说导致双方协议分手的主要原因是“惠誉的选择”,但也是中诚信要保留自己的独立品牌和控制力的结果。到2003年2月,双方的“结合”已经基本决定要以“离婚”收场,惠誉和IFC合计超过100万美元的股份都将以其他股东回购或转让他人的方式退出。邬润扬离开中诚信,现为惠誉国际北京代表处的中国首席代表。虽然有待商务部的最终手续,中国资信评估行业第一起也是惟一一起中外合资案实际已经结束。

  几乎与惠誉、中诚信合资同时并进行了高调宣传的是穆迪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下简称大公)的战略合作,虽然这一故事远没有前者那么跌宕起伏,但也有意见认为这一合作缺少实质性的内容。据穆迪公司亚太及拉美地区高级董事总裁安迪肯保(Andy Kimball)介绍,从1999年7月到2002年8月末的3年内,穆迪应大公的要求提供了有偿的技术、咨询和培训。穆迪则在中国获得了对中国市场的初步认识。双方的合作并没有顺利升级到合资阶段。2003年2月,穆迪在北京设立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准备独立开展业务。“合作已经结束,我们各自获得了自己需要的东西。现在穆迪希望到中国独立开拓业务。”现为北京穆迪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叶敏说:“我们在北京设立公司就是针对中国的债券评估市场。”

  据《财经》了解,在这两起中外合资、合作案中,外资都有过通过取得国内公司控制权或是对业务质量控制权的努力,间接获得在中国进行信用评级的牌照,但最终没有谈拢,除价格因素外,在中国,这两家资信评估公司相对垄断的地位已日渐稳固,外资控股的意图自然很难实现。

  与穆迪和惠誉相比,标普显得更为小心翼翼。长期以来,标普对中国市场持观望状态,涉及中国的业务均由其香港部门完成。2003年9月,标普亚太区行政总裁陈令勤到北京来与中国的保险公司会谈,商讨对保险公司评级的可能性。他接受《财经》采访的时候表示:中国的资信评级市场发展不足,前些年债券评级很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极不充分,不具备进入的条件。而现在中国的银行等大企业的信息披露比以往增加很多。近一年来显示出发展债券市场的迹象,方向已经明朗。标普因而决定“最迟今年底要迈出第一步”,在北京设中国代表处,除评级业务外,股票分析及指数产品等都在进入的范围之列。至于将来在中国选择独资还是控股或参股的形式,陈表示这要看未来的政策环境,但无论是哪种形式,标普中国势必要本土化。

  政策气候酝酿变化

  据悉,中国证监会正在草拟中的办法可能会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突破:允许在中国以外做过10年以上评级,给中国企业海外发债评级超过七年的国外评级机构,也可以在中国独立开展证券类业务的评级

  信用评级的目的是通过评级公司的努力,通过把债券发行公司的偿债能力用简单易懂的符号表示出来,增加投资人对市场的了解。债券市场和资信评级行业之间是父子关系。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信评级行业是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发展的支柱之一。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债、部分地区银行信贷系统企业评级等。中国证监会8月底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亦明文规定要进行评级。

  在8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发债管理条例》后,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当日在答记者问中说明该条例有六个配套条例,其中涉及资信评估行业的有两个:《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和《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很明显,这两个法规解决的是资信评级谁来做、怎么做的问题。

  随后,9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配套条例,但细心者发现,已公布的配套条例只有五个,缺失者即《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尽管《证券公司发债管理条例》已于10月8日生效,但这第六个配套条例却迟迟未予公布。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至今在业内多次征求对于《办法》的意见,据称现已处于完稿阶段,根据参与讨论的业内人士透露,该办法将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信评估公司对证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做评级,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机构做评级,以及对其他有关证券业务做评级。

  在这个办法里,证监会将以多个标准认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信用评级公司必须有最低注册资本、最少三年的评级经验、建立内控体系完善的评级体系、按要求披露评级观点等。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3年7月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员工也必须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考试。在这些限制条件中,评级三年的经验被认为是最关键的一个门槛,这将把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限定为三到五家。

  据悉,这个草拟中的办法可能会有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突破:在中国以外做过10年以上评级,给中国企业海外发债评级超过七年的国外评级机构,也将被允许在中国独立开展证券类业务的评级。对于外国机构来说,这将是个明确的信号。如果突破变为现实,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将会有八到九家本土和国际的资信评估机构。

  不过,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这个《办法》,虽然试图对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一系列债券品种评级作出规定,仍然无法回答最基本的问题——企业债券评级。在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管理框架下,证监会的办法难以覆盖到企业债券。债券市场的管理权应由哪个部门承担,这是当前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虽然企业债券本属资本市场的范畴,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企业债券发行及管理从1993年起由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目前企业债券只限于中央、地方的市政建设和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称不上是债券市场。资信评级业一直翘首以盼的新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消息,也未向业界征求过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始终以该条例未出台为由,谢绝透露任何关于评级公司认证方面的管理思路。

  近期在此方面惟一来自发改委的动向是在9月11日,国家发改委下达了352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本身涉及的是因政府换届、机构改革而耽误了原计划在上半年使用的“指标”,但与往年不一样的是,这个文件首次指定了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对债券进行评级:“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指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由于发改委的这一文件只在涉及的公司和部门之间传达,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发改委的这个意见,知道者也是按此推断,这一文件对今后的企业债券评级应该适用。仅从字面上理解的话,为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债做过信用评级的海外评级机构不应被排除在外。但记者在发稿前尚无法从国家发改委获得正式的解释。

  虽然,资信评估机构的主管机关及认证程序还没有统一明确,但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开始使用信用评级的结果,如2003年1月,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开始委托六个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和推荐投资等级的公司债券。2003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被认可的评级公司所评估、评级在A或者以上的公司债券。这些被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公司包括中诚信、大公。不久保监会又宣布认证机构增加了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及上海远东。

  近年来研究中国资信行业发展的美国印地安那大学学者甘思德说,一旦国家放开对资本市场的严格控制,取消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却由政府部门认定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话,资信评估行业将变得非常有权势。这种情况的危险是,如果评级公司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督,他们将有可能给市场提供无用、甚至有害的信息。犯错误的形式是多样的,评级机构可能给不合格的发债人过高的评级,也可能因歧视而给其他公司过低的评级。证监会、媒体和投资者必须保持警惕,防止评级公司滥用权力。评级机构有没有与权势相称的能力和品质,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资本市场的真正效果——是优化资源配置还是仅仅是权势者和投机者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国内评级机构的艰难时世

  没有真正的债券市场就没有真正的信用评级

  1987年国家正式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从那时起,资信评级机构在各省纷纷建立,多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下属的公司。这种靠着把行政权力直接转化成评级机构收入的形式,孽生出来了中国首批资信评级公司,最多时曾达90多家。

  而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均是由国家确定当年发行规模,不过经历了切块下达到各省发行到统一集中于中央审批的过程。1987年全国发行企业债券75亿元,1992年达到684亿元,创下历年规模之最(见表格《历年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和家数》)。等到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行时,很多问题暴露出来,各地借企业债券的乱集资行为、部分发行债券企业严重违约等,引起的后果基本由人民银行、地方政府背了包袱。自国家宏观调控和紧缩银根开始,企业债券的发行进入低潮。

  1999年底,国家以修改为由废止了《企业债券条例》,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力上收,由中央严格控制,包括发行资格、发行额度、发行行业类别、发行年限及债券利率。计划色彩依然浓厚:企业为了发行债券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地方企业向所在省申请,然后被上报到北京;国字头企业则直接向发改委递交申请。申请的批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债人项目是否适合计委所制定的国家总体投资计划。发改委将初步筛选的名单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审批。债券的利率由人行确定,一般不得高于同等到期票据的储蓄利息率的40%。为消除风险,发债者还被要求指定一个担保人,一般为国有银行;当发债者没有能力偿付债权人时,这个银行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赔付。最后,那些希望将企业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CSRC)的批准。

  供职于国家发改委证券处的安义宽介绍,从1990年以来,中国共发行各类企业债券超过2200多亿元,大多集中在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超过110亿元)、浦东开发(超过70亿元)、铁道建设(180亿元)以及众多的高速公路、大型石油化工以及京沪城市地铁、城市路桥项目等。平均每年有200亿至300亿元的债券发行,但家数仅集中在十几家左右。

  在这种背景下发行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形同虚设,一是由于企业债券发行的利率受严格管制,评级高低与筹资成本基本没有关系。二是由于实际发债者均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并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从2000年至今的企业债券只有两只未获得3A评级,的确也不足为奇。检验评估机构准确度的标准应是违约率(到期不能偿还)的统计数据,但这种严格控制下的债券发行,样本太小也极少有违约发生,评级已经失去了它自身存在的意义,结果的准确性也无从检验。这也使得对评级机构的评价无从谈起。换而言之,计划经济下的信用评级完全可有可无,没有人需要和真正使用资信评级。

  虽然市场一直有些关于评级机构如何拿到项目及轻易给出高评级的负面传闻,但往往因这个市场过小,参与者可有可无、所涉及费用又低到不足挂齿而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由于前述原因,评级机构从事的是“没有风险”的评级业务,成本可以不断压低。因此,虽然每年发行的债券有限,狭小的评级市场内竞争却相当激烈,结果演变成了相当恶性的价格战:令人难以想像的是,一项几十亿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费用不足20万元。大量的企业债评级价格在2万~8万元。一家号称业内老大拥有上百名员工的信用评级公司,每年从债券获得的评级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没有相当的收入就没有尊严,就不能维持体面、不能留住一流的人才,“人穷志短”这个词在记者的采访中不断地被提及。中诚信负责人毛振华表示,评级机构本身的问题很多很严重,缺乏明确的监管者,既无认证资格也没有对认证质量的管理,如何才能保证尊严和体面?在价格战面前,不做就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甚至危及生存,做就面临着价格一低再低,形成恶性循环。

  这种市场状况也波及到了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上。1997年3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但超过80%的上市公司可转债都进行了信用评级,虽然投资者对评级结果并不关心。一家上市公司几亿元的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价格低至几万元是正常现象。

  每年有限的企业债和可转债基本由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远东几家分食。在现存的50多家评级机构中,实际上一多半已“名存实亡”,有些则另辟财路,有的跟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或合并,有的转向资产评估、企业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就是几家主要评级机构也不得不依赖开发其他业务,来补充少得可怜的债券评级的收入。

  外资是狼吗?

  增加竞争对行业提升水准甚至稳定价格都有好处

  证监会尚未出台的办法把信用评级业要不要引入外资,如何对待外资的问题拿到了桌面。从WTO的规定来看,并没有信用评级业何时向外开放的时间表,而《外商投资限制条例》里也没有将信用评级作为限制投资的行业。但对于国外巨头的动作,国内的看法不一。有的认为这些国际机构无需被引入中国,他们负责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债、上市的评级就可以了。有的认为应该先让国内机构充分发展,强大到了一定程度再放国际机构进来公平竞争。有人甚至提出,让国际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或许会使重要的国家企业的机密被泄漏。

  这些想法代表了改革开放初期本土企业对国外巨头的莫名恐惧。现在,较为豁达的意见则认为:增加竞争对行业提升水准甚至稳定价格都有好处。事实上中国之大,国际机构决不可能通吃,完全取代国内的评级机构。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的评级机构毕竟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借鉴了国际通用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标准,逐渐建立起了自己的评级语言和基准,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和国外机构同台竞争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中国要发展健康的企业债券市场,必须依赖一些被时间证明有信誉有能力的资信评估机构,在等待、培育和检验国内评估公司的过程中,著名的国际机构没有理由被排斥在外。

  从国际机构的发展历史来看,他们自市场产生,因市场的需要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在1972年以后迅速地发展,几十年的历史统计数据显示其违约概率之低使之获得了普遍信赖。又因其在上世纪70年代后进入了世界几十个国家的资本市场,积累了来自全球的行业分析经验,形成了全球统一的国际标准。如果中国对外开放、走向国际化的目标不变,势必需要外国评级机构的服务。同时他们的经验和信誉也可以为本国的情况提供参照。比如日本,债券发行一般指定两家评级公司,一家是日本公司,一家是国际公司。

  “如果该国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高,进入以后我们也会制定该市场内部的本国基准,以区别于国际基准。比如,日本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我们用的是国际基准,但在台湾我们用的就是台湾基准,这是为什么我们会在评级结果后加上TW(台湾缩写)的缘故。虽然比较的平台不同,但评级的程序、方法、标准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作比较。”标普大中华区负责人陈令勤告诉记者。

  看看外资机构在其他新兴国家的情况,或许有助于估计未来的局面。据穆迪公司亚太及拉美地区高级董事总裁安迪·肯保介绍,穆迪在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有介入。在亚太地区,穆迪在东京、北京、香港、新加坡、悉尼、台北都有独资公司。在韩国是合资,经历了从不控股到增至51%的股份的过程。在印度、智利、阿根廷等地不控股。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穆迪最基本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使用穆迪品牌的地方,穆迪都要有对评级流程的控制权以保证评级的质量。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最简洁的办法是控股。穆迪准备从更广泛的合作领域考虑进入中国市场。

  陈令勤则介绍,在不清楚市场发展和公司情况的时候,外资机构一般会利用技术合作这个安排来了解情况,这种形式可进可退。标普在印尼、菲律宾就是如此,在台湾则是占50%的股份,在印度是参股10%。

  监管难题

  谁来管及如何检验谁更好?

  据安迪·肯保说,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个初始市场里,市场对任何一家资信评估机构并无偏好。而质量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但这个优劣自现的过程要几年时间。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里谁对资信评估市场的监管负责?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47号文认证了九家可以对企业债券进行评级的机构,并明确了具体的业务范畴,包括:长/短期企业债券评级、工商企业评估、基金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等,这是惟一一次官方对资信评估机构的认证。从1999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入修改程序,企业债券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家计委开始,人民银行就不再负责此事。此后,中国的资本市场始终没有一个针对资信评估的机构统一的监管机关。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都与资信评估有一定的关系,但国务院始终没有明确谁负责对资信评估机构的监管。业内人士介绍,2000年6大部委曾起草过一个管理框架性意见,一般企业发债由国家计委负责,证券由证监会、保险公司评级,银行发债或信贷企业评级由人民银行管,但最终未得到国务院的认可。

  一晃三年过去,资信评估业仍然没有主管机关,实际的情形也是按照原来各部门分割管理的框架在进行。由于近年资信评估业务发展几近停滞,所以还未显出太多的不适来。但如果将发展企业债市场提上日程,资信评估业的统一监管问题就必须要正视。

  如果维持现状,分割监管会导致不同的标准和混乱。理想的模式是,由一家主管部门负责认证机构的资格及监管,其它部门可以此资格为标准要求评级或使用评级结果。

  不管是哪家主管或由几个部门同时管理,都要解决如何认证加监管的问题——在认证过程中,监管机构怎样检验评级机构的水平,以什么为标准、怎样调整?怎样在竞争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据了解,证监会拟推出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吸收了美国对信用评级业的最新反思,提出要加强对资信评估机构的监管,亦制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如包括对评级公司所聘人员学历要求,准备以评级协会的形式来进行自律管理、披露更详细的评级观点等。

  据《财经》了解,证监会在最近的证券公司发债评级中,要求资信评估公司必须给予有担保和无担保情况下的两种评级。这对资信评估公司是现实的挑战:检验评级公司的水平可立竿见影。在有担保情况下,评级当然容易并且不会发生争议,但是没有担保条件下的评级才能真正反映资信评估机构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评价的水平。9月28日,刚刚从香港出差回来的毛振华回到中诚信办公室开会的内容就是这个议题。毛说,我们挑选的几家证券公司质素较好,这样双方就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中诚信还得确定对于证券市场的总体评级,对证券公司的最高评级不能超过这个界限。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和现实的问题,我们对证券市场的评级显然不能给3A,“我们准备给予A或A-A-。”毛振华说。-

  资料

  中国信用评级业大事记

  1987年《企业债券暂行条例》颁布

  1992年10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评级公司

  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颁布

  1994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3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但超过80%的上市公司可转债都进行了信用评级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了9家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公司。这9家评级公司有资格进行中央和地方债券的评级

  1998年9月11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评级公司。外方股东包括了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国际和国际金融公司

  1999年4月上海人民银行正式推行了企业贷款证的评级工作。在上海的商业银行和三家评级公司(远东、新世纪和中诚信)共同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1999年7月至2002年8月大公和穆迪进行技术合作

  1999年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入修改程序。企业债券的管理权转至国家计委一家

  2000年企业债券发行接近为零,资信评估业也随之接受考验

  2003年2月中诚信和惠誉决定中止合资行为

  2003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被认可的评级公司所评估、评级在A或者以上的公司债券。这些被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公司包括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远东

  2003年10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发债管理条例》生效,根据要求证券公司发债必须经过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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