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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霸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 10: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中消协公开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20条“霸王条款”,并总结出这些“霸王条款”为购房人设置的“九大陷阱”。据了解,自中消协向全国消费者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以来,关于商品房的条款占三分之一多。

  消费者张先生在买房时应开发商要求签下了“订购协议”,并交纳2万元定金,可开发商并未将商品房的真实资料全部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想终止认购时开发商却拿出了原来的
“订购协议”,根据上面的约定,张先生所付的2万元定金拿不回来了。

  中消协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认购定金难归还”是目前消费者反应最集中的问题之一,经营者通过认购协议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在法律上称为“立约定金”,这种定金又称为“犹豫定金”,是以该定金作为今后订立合同的担保,在一定时期内购房合同未订立,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定金责任。王前虎说,商品房买卖是一项大宗消费,经营者不仅有义务将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所有情况事先告知消费者,还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消协提示消费者,一定要慎重对待认购协议,签订协议前务必认真研究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对经营者拒不提供合同内容、五证等必要信息,或只让看却不让带回去研究材料的,消费者应放弃购房意向。

  据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有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面积误差设陷阱等八项。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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