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耀平
电信立法现状
自19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电信业务的多样化和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信市场活动和电信监管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上述情况的出现对电信立
法提出了要求。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12月和2002年8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在上述规定颁布前后,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管全国信息产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先后出台了20余部部门规章,对电信市场活动和电信监管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电信多运营商竞争格局的逐步形成,《电信法》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早在十届人大召开之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电信法》立法列入法规划。2003年,国务院又将《电信法》立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全力推进《电信法》立法工作。
从法律渊源方面看,中国在电信方面的立法包括多种渊源,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又包括信息产业部及其它部门制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也是我国调整电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我国电信立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但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主要包括电信经营活动及电信监管活动。
电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电信立法对于推动我国的电信体制改革,加速电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我国的电信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电信立法体系方面,我国缺少一部具有高度权威性的专门调整电信关系的综合性法律。《电信条例》虽然对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其立法形式和效力等级上看,它毕竟只是国务院的一部行政法规,无论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还是其权威性和监管力度,都难以满足我国电信事业发展的需要。
电信活动中的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些问题成为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盲区”。同时,随着我国电信事业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对电信体制进行了强有力的改革。电信改革的进行带来了电信关系的变化,并使得原先已经通过的法律失去原有的调整能力,造成新的立法“盲区”和“无法可依”的状况。要解决上述矛盾,我国的电信立法应进行适时的修改、补充和废止。
还有,受立法技术落后和电信业务发展迅速的影响,我国的一些电信立法缺乏操作性,难以对电信活动实施有效的调整和规范。
电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要实现对电信关系的有效规制,应在总结以往的电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电信立法的步伐,提高立法的质量。
同时,应当进一步对我国的电信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电信领域中的许多问题没有纳入电信立法规制的视野之中。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依法经营和电信监管机关的依法监管。《电信法》的出台,将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但应当看到,《电信法》不可能解决电信活动中的所有问题,它只是调整和规范那些基本的电信社会关系。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根据电信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
由于电信活动所依赖的电信技术具有迅速更新的特点,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及时把握电信技术及其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跟进措施。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我国电信发展的立法文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保证法律规范的适用性。
(本文作者系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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