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出台任职管理办法
券商高管离任要审计
本报讯日前,中国证监会面向社会和业界公开征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旨在进一步督促证券公司高管合法、诚信、勤勉地履行
职责,促使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选聘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事先通过证监会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其中,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的;对曾任职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自责任确定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在日常监督检查方面,证监会将建立证券公司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信息库,记录高管和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经历、违法违规和违纪情况等内容。证监会还将采取适当方式,将与此有关的信息进行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时,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监会要求,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其分别是: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其他客户资产,是否导致公司违规发售柜台债券,以及存在上述情况时本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离任人的陈述或总结报告;审计结论。接受离任审计的高管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审计方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说明。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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