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在某投资咨询公司介绍下,我委托该投资咨询公司与通化某药业公司(以下称药业公司)的股东高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高某持有的药业公司股权一万股,受让价格为每股4.35元。双方签定协议后,我作为受让方在药业公司的股权托管单位,即通化市某咨询服务中心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并取得药业公司股权登记回执,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后,我怀疑自己受让的股票为股票黑市上流通的原始股票,而且受让价格高于市价,很难再行转让,何时上市也不好讲。因此,我想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不知是否可以?
上海 刘先生刘先生:
影响本案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因素:
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形,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变更或撤销权。你认为受让价格畸高而要求撤消该合同,应当证明存在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例如,转让方高某就药业公司未来上市对你作欺诈或误导性陈述,或你就股权转让有重大误解等,否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药业公司的股权是否能合法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药业公司的股权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由转让。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能够合法转让,但若该股权属于发起人股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未满三年,或属于法律禁止向公司外部转让的内部职工股,或高某并非该股权的合法股东无权转让该股权,或者药业公司的股份发行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没有履行完毕股份发行的手续,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等,则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你怀疑其受让的股票属股票黑市上的原始股票,即该股权有瑕疵,主张转让无效。
我们通过新闻报道等途径获悉,通化虽然存在原始股票流通的市场,大量个人认购通化市某些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频繁转让其股份谋取差价,或持股等待该公司上市后股份升值,但未有相关证据显示这些公司发行股份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的合法审批。也就是说,虽然这种市场可能成为欺诈或投机的温床,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难以断言该市场为非法的黑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规定予以规制。
三、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股权转让后已在公司股权托管方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公司股权登记回执,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判断该事实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是否影响你获得受让股权。
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当事人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自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记载之日起,股权就转归新股东享有。
根据《公司法》145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只要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的责任,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本案中你受让股权所取得的公司股权登记回执是否等同于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变更记载,尚不明确。若该回执意味着已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记载,则你合法享有该公司股权。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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