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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13:00时在江苏省宜兴市范道镇远东路8号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董事武琪先生未参加会议,也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本次董事会所有参会董事提议并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八十一条第九款"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较上一个会计年度新增融资、新增担保累计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
修改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较上一个会计年度新增融资、新增担保累计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
且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且公司对某一家被担保对象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被担保对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2、原第九十七条第十款"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修改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原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董事会决议,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该提案尚需提交下届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特此决议!
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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