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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8日 06: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于2003年10月27日举行,公司董事12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传真)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根据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对公司2002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第11条“回售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发行方案第11条“回售条款”本次修改前为: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内,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第49个月至第60个月期间内,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4%(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如果在可转债发行后,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第五年按面值的104%)(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一次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在约定的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该项权利。

  现修改为:

  (1)一般回售条款: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内,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第49个月至第60个月期间内,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4%(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2)附加回售条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3%(第五年按面值的104%)(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附加回售江苏吴中可转债。持有人在约定的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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