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昨天向常委会报告说,法律委认为该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北京消息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历时4年半的起草、修改工作即将结束。按照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日程,这部法律草案将于今天下午正式交付表决。
根据本次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已经形成的草案建议表决稿在基金管理人职责、基金因不可抗力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授予证券监管部门权力大小等方面,对三审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昨天在向常委会作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时说,法律委认为该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杨景宇向委员们具体介绍了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三审稿的修改情况。他说,有委员提出,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并使基金持有人全面了解基金运作状况,现行的做法是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托管人负责对两个报告出具意见,因此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律委建议,在三审稿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中增加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规定,同时增加基金托管人的相应职责规定。
有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规定,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可不承担足额、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责任。这样规定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遇到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困难,但在这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仍应履行足额支付的义务。因此建议在该条规定后增加一款: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有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在十几个条款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导致其权力过大,建议删去这些授权性规定。杨景宇说,法律委经研究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运作还不够规范,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意料不到的情况。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有些重大事项应由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有些具体事项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修改:将草案规定中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条件、关于禁止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范围、关于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条件、关于公布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种类等,由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不再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作规定。
杨景宇还就建议表决稿中关于基金的推介活动不得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对三审稿的修改内容作了介绍。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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