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对禁入条款和离任审计等在内的一些规定,将使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位子”更不好“安坐”。日前,中国证监会面向社会和业界公开征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旨在进一步督促证券公司高管合法、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促使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选聘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事先通过证监会和证券
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其中,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的;对曾任职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自责任确定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对证券公司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办法》强调了几个“不得”: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或客户的资产;不得挪用公司或客户的资产;不得将客户资产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客户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在日常监督检查方面,证监会将建立证券公司高管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信息库,记录高管和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经历、违法违规和违纪情况等内容。证监会还将采取适当方式,将与此有关的信息进行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时,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监会要求,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其分别是: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其他客户资产,是否导致公司违规发售柜台债券,以及存在上述情况时本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离任人的陈述或总结报告;审计结论。接受离任审计的高管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审计方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说明。
(丁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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