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忠峰 通讯员 张亚东
今年7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年底对全国的食品药品进行集中整治,现在已经3个月了,但是,据记者调查,全国17个专业市场仍有一些在公开经营中药饮片,有的转为暗地经营,有的虽没有在市场经营但已转移到市场所在地的农村或农村集镇,有的则转入邻省市的交界处加工经营,本来这项工作监管就难
,现在难上加难。
为什么在国家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这种违规经营活动仍屡禁不止呢?分析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原因:药商经营中药饮片利润比经营中药材高;一些小医院和广大农村医院没有中药饮片炮制室或专业炮制人员;一些制药企业为了方便储运,节约成本,大都愿意购买饮片作为原料;一些种植基地有多年的产地加工习惯和净制切制技术,从业人员多以加工药材为生;中药饮片加工厂比较注重炮炙加工,净制特别是切制饮片因利润低、成本高而不如到产地、到市场收购更合算;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制不规范等。
怎么解决这些问题?从目前中药材市场的现状来看,有若干政策需要加以明确。
界定家养动植物药材
最近,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商业性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名单,明确指出经专家论证审核,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但是,目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未按此办理。如鹿茸,即使经营商家能举证证明所经营的属家养,但相关执法机构在查处时,仍按野生鹿茸实行行政处罚,这样使经营商家无所适从。因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类似家养鹿茸等能否上市及上市的方式、条件、鉴别方法等做出政策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分类管理中药饮片
国家严禁在中药材市场销售各种中药饮片。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部分中药材切片是原产地药农根据《中国药典》规定和相关的传统中药材加工技术资料的记载,按相关技术和传统经验在产地将中药材进行了趁鲜切片以便于运输、干燥、储存,并符合商品规格。如茯苓:按照规定标准“去净外皮,切成薄片”;枳壳“横切对开”呈圆形木瓜,纵刻成半圆形;大黄,去净粗皮,纵切成瓣;再如佛手、首乌等,经营户从原产地收购的就是这类切片,却又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如何保证中药药方所需这类药材的供应?
2000年版国家药典《药材炮制通则》规定表明:药典对“净制”和“切制”的要求,和药材产地的传统习惯加工没有两样,基本都是将单一药材根据需要改变一下形状,没作任何特别处理。为了解决产地或商家净制和切制的规范性,可以按药典规定提出要求,公布标准,产地和药商是可以接受的,经过净制和切制的饮片应该允许在市场中经营,特别是产地趁鲜切制的饮片更应该允许在专业市场经营,这样更便于监管。如果一概不准进市场,形成遍地开花暗地经营,监管就非常困难,实践证明管不了,所带来的后果是年年整治,年年存在。药典对“炮炙”规定表明,这类饮片加工技术含量高,有的经过炮炙后可以改变药性,有的祛毒,没有专业技术和专门设备很难保证质量。像这一类饮片应该由有生产加工资格的工厂进行加工,并由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专门经营。经过炮炙的饮片在全国的专业市场的比重不是太大(国家药典一共收进药材及其制品534种,经过炮炙的只有188种),对市场影响也不大,用管理成药的办法管理这类饮片个体药商、医药企业都能接受,监管起来也没有太大的困难。
发给经营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将中药材、中药饮片统称为“药品”,作为监管部门就应该按药品进行管理。目前,全国有17个“经批准”中药材专业市场,但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户不发给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发登记证,理由是“中药材是药品”要有前置审批。这对经营者十分不利,对市场的发育和管理也不利。尽管《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一些正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仍不愿意从他们手中拿货。这就迫使一些药商“想歪点子”,为自己的利益违规违法经营,给市场管理带来麻烦,给药材质量监督造成难度。如果每个药商都持有证照,市场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对他们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将会使他们不敢轻易妄为。
监管工作应该从实际出发,手段和办法要符合实际。以上3个问题解决了,相信中药材专业市场会健康发展,药材质量能有保证,国家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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