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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 11:31 新闻晚报

  本报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日前在参加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关于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分组讨论时建议,商业银行法的二次审议应当充分考虑到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许多重要内容。对这部法律的修改要有前瞻性,要给深化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他再次建议,为给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应将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中的相关
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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